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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的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9-12-16 14:50   来源:市司法局  

关于《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的解读

现就《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地下综合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被称为城市的“生命线”。地下综合管线安全运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混乱,各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不足,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且未建立有效的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管理机制,难以满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求,无法避免产生各种地下综合管线施工事故。为此,我市按照住建部等六部委的要求,于2015年底前完成了覆盖我市主城区和2区1城8园等约590平方公里区域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并建立了地下综合管线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充分发挥地下综合管线普查成果的作用,尽快建立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规范地下综合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综合管线运行安全,共享地下综合管线信息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亟需对地下综合管线管理进行立法。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6、《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7、《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8、《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9、《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10、《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11、《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1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数据库的建设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地下综合管线的定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的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关于地下综合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办法》规定了地下综合管线的规划、建设流程和交付使用要求,并强调了权属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一是提出对建设地下综合管线前的要求。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地下综合管线。二是对建设地下综合管线事中管理的要求。地下综合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槽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对建设地下综合管线事后管理的事项要求。地下综合管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道路挖掘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放(验)线和竣工测量成果、规划核实证明、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竣工图及其他相关建设材料。未按前款要求提交材料的,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不得安排竣工决算评审或者审计。

(三)关于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办法》规定,数据库的地下综合管线数据来源主要有五种:一是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现有的管线数据;二是通过地下综合管线普查获得的管线数据;三是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正在规划、设计或建设中的管线数据;四是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测量数据;五是建设单位发现地下综合管线资料不明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综合管线,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组织探测获取的测量数据。《办法》明确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库的更新采用动态更新与片区普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以覆土前竣工测量为主的地下管线数据更新机制,保证地下管线数据更新及时、准确、完整。《办法》还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与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共同确定的数据库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向社会公众提供地下综合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有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根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可以无偿使用数据库。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明。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从“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办法》规定地下综合管线施工过程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查验相关施工手续是否完备,施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施工手续不完备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函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为确保建设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办法》还根据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工程覆土前组织验槽和竣工测量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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