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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园林管理局负责人就《海口市公园条例》答记者问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13-12-31 15:27   来源:市司法局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园林管理局负责人就《海口市公园条例

答记者问

2013年9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7号公告公布海口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园林管理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法规?

答: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

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在全国较早地实施综合性公园的单项立法,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力地促进了万绿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会城市都已制定专门的公园地方性法规,而我市没有针对公园的专门立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园事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公园作用的发挥。制定公园条例,有利于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步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保护公园绿地不被侵占,有利于提高公园的品位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我市正在推进的“四宜三养”省会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建设,对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园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和《条例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规的主要依据。制定本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国家住建部《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等。

(二)《条例》起草与审议的主要过程。为了探索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渠道的多元化,提高立法质量,市园林局于2012年4月委托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承担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2012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园林局、法制局、市政市容委及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派员组成立法调研小组,赴太原、呼和浩特、银川等城市考察公园的立法情况。考察结束后,调研小组综合省内外的调研考察情况,起草完成了初稿。市市政市容委、市园林局向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提请201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4月27日召开的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3年8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三、《条例》关于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原标题为《海口市城市公园条例》,将法规的适用范围限于城市建成区。城乡统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立法应具有前瞻性的要求,法规对其标题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一是确定法规标题为《海口市公园条例》;二是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为“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三是对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适用问题作出衔接性规定:“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规定“本市主城区以外的公园,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三条)

关于公园的规划,《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住建部今年五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将“强化公园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作为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园的保护和建设管理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对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审批、变更等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二是规定公园的布局标准,对新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的标准作出规范三是对不同类型公园的绿地面积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四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公园设计方案,经依法审定的公园设计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条例》对公园的建设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加强公园建设的引导,《条例》对公园建设进行了规范:一是要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二是规定公园地下空间应当用于公益性开发,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三是严格公园建设工程的监管,对公园建设工程的报建和竣工验收作出规定;四是对公共厕所、园灯等设施的设计进行规范,并对公园内新建会所、高档餐厅、茶楼等作出禁止性规定;五是对公园绿化作出具体规定,体现海南热带景观公园特色;六是限制公园内的商业服务设施,规定“公园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公益服务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条例》如何强化对公园的保护?

答: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保护公园,最重要的就是要强化公园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条例》对公园保护作了规定:一是根据《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本市公园实行分级保护,明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公园的城市绿地性质、调整城市绿线;二是从规划保护的角度进一步加大对公园的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的保护;三是禁止以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规定“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按照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四是要求有关部门要划定公园保护范围,规定公园周边应当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公园景观和功能的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条例》关于公园的管理都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随着人民群众休闲需要的增加以及公园的免费开放,公园游客量急剧增多,公园园容园貌、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方面管理压力加大,游客普遍反映公园内设施设备陈旧失修、电动自行车乱窜、音响设备使用扰民、大型宠物惊扰游客等问题,迫切需要对公园管理进行规范。《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一是对公园的园容园貌、环境卫生、安全保障等管理工作规定标准或者要求;二是明确除四类车辆可入园外,其他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公园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三是增加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具体时间的规定:“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设备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四是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动物进入公园,授权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禁止携带进入公园的动物名录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

、《条例》关于公园的服务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保证公园运营安全有序,更好地服务广大游客,营造安全、文明的游园环境,《条例一是规定公园无特殊情况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每日开放;二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面积,并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接受公园管理机构(单位)的监督管理;三是对利用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活动进行规范,严格管理;四是对发生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进入公园避灾避险作出具体规定;五是对经常发生在公园内的随地吐痰、乱扔果皮、采摘果实、游商兜售、野泳、野钓等各类不文明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倡导文明游园。(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

、《条例》关于法律责任作出了什么规定?

答:为了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一是对条例的义务性规定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赋予依法成立的事业性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执法权,对违反本条例的部分违法行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处罚,增强执法的有效性、及时性;三是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公园管理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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