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6-0030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年09月21日 |
| 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 |
| 文号:海府规〔2026〕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 时效性:有效 |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海口市辖区范围,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及下辖村镇,陆域面积为2296.82平方公里。
二、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禁养范围
海口市禁养区扣除重叠区域后总面积为590.591平方公里(上述面积为现状统计口径,禁养区范围将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规划的动态调整同步更新)。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海口市自然保护区有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核心保护区纳入禁养区。
(三)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将《海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纳入禁养区。
将《海口江东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确定的城市规划区纳入禁养区。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将海口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全部纳入禁养区。
四、管控要求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海府规〔2020〕1号通告发布期内合法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因本通告调整划入禁养区、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协同配合,依法落实补偿、关停以及陆续搬迁等相关工作。
五、监督管理与属地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畜禽养殖活动及禁养区管控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应落实属地责任,组织镇(街道)、村(居)委会、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主体的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督促其落实污染防治、疫病防控、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及时劝阻、上报禁养区内违法养殖及相关违规行为。
六、法律责任及违法查处
违反禁养区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对禁养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以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未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应行政处罚事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
(二)对畜禽养殖违反动物防疫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落实畜禽疫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应行政处罚事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
(三)对畜禽养殖活动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林地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流域水环境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应行政处罚事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
(四)对畜禽养殖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养区管控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解释部门
本禁养区调整有关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解释。
八、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海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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