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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804-9/2022-2222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03日
标题: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海府规〔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5日
时效性:有效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规〔20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5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村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辖区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经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的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是指为本辖区火葬区居民遗体火化后(含村民)提供骨灰安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市所有公益性公墓只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资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五条 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口市2017—2025年公墓建设规划》,并参照《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市级公益性公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公益性公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自治组织提出申请,报所在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区)级民政部门申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报告;

(二)公墓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三)本级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使用应当坚持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充分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

(三)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及水源保护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布局应当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并紧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公墓数量,积极引导设立村级公益性公墓,并严格规范建设和管理,对原有的集中安葬点,由区民政部门指导村委会进行规范化改造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市(区)级公墓不超过500亩,镇级公墓不超过200亩,村(居)委会或自然村建设的公墓不超过50亩。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采取“先建园、后建墓”“见林见绿不见墓”的思路,坚持“占地小、碑卧倒、硬化少、绿化好”的建设要求,公益性公墓内所有墓位一律采取小型化卧碑。公墓内可以建设独立墓穴或合葬墓穴,埋葬骨灰的独立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鼓励采用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并符合《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墓位按规划依次使用不得自选。禁止巧立明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五条 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公墓建成后可建立公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运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

公益性公墓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建成后为辖区户籍居民提供安葬(安放)服务。公益性公墓收费,由公墓服务单位持民政部门的备案、实际成本核算等相关材料向市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城市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丧户,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的内部管理,维护墓区秩序,对墓区进行绿化,对坟墓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优美、肃穆和坟墓穴位设施完好、整洁,同时做好防火防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丧属办理祭奠活动,应当自觉遵守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丧葬祭奠为名,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内禁止燃烧高香、燃放烟花炮竹和露天焚烧花圈、纸钱等明火祭扫行为。

第十八条 办理安葬(安放)手续时,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证》和《骨灰安放证》。

第十九条 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对墓地穴位只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安放)骨灰,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安放)协议,并一次 性缴纳管理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 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续期手续,使用人继续使用或自愿迁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 日内办理续租或迁出手续。期满1年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使用人,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公告满7日仍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具有海口户籍的居民使用。辖区户籍居民去世后,可到市、区公益性公墓安葬,农村公益性公墓经村集体同意可接受祖籍是当地的人员及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安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以及《海口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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