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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2021-12-15
发布日期:2021-12-15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12-15 10:40   来源: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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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条例等两件法规的决定

(2021年9月3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删去第十一条。

(三)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两个以上区综合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综合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抵缴罚款;

“(三)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执法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的“通报批评”。

二、对《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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