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3 号)、《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海府〔2020〕14 号)、《海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海府办〔2025〕 15 号)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6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落实以下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制订实施方案、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出现重大问题或困难及时按程序报告。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执行中
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确需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承办单位应按程序报批。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3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