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南广告产业园发展优惠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3-04-10 10:1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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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3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促进海南广告产业园发展优惠扶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122   

   

海口市促进海南广告产业园发展优惠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海南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向园区聚集,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实现现代广告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海口市创建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海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南广告产业园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并推动全市广告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广告产业园(以下简称“广告园”)内进行工商注册、属地纳税及统计登记且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广告及广告直接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广告企业”)。

  第四条  设立扶持海南广告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自海南广告产业园获得正式批准为国家级广告文化产业园当年起,第一年在获得国家扶持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同时,市级财政拨付5000万,今后根据园区发展逐年递增,专门用于支持广告产业发展。扶持方式包括奖励、补助、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和购买版权等。

  第五条广告园对入园广告企业给予房租补贴、税收扶持。

  (一)进入广告园的广告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20元,连续补贴3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房租补贴按年度拨付。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其租赁用房的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

  (二)广告企业年入库税金总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照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给予产业支持,第4年、第5年,每年给予30%产业支持。广告企业年入库税金总额在1000万以下的,第1年至第3年给予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30%的产业扶持,第4年、第5年,给予10%的产业扶持。

  第六条  支持广告园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给予贷款贴息。

  第七条  支持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对要素交易平台投资运营主体给予补助。

  第八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广告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平台投资运营主体按照核定价格的90%收取费用,其余10%的费用由扶持资金支付。

  (二)同一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惠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广告企业上市融资。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上市融资规模达1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级管理层500万元的奖励,上市融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级管理层200万元的奖励。对于上市再融资和借壳重组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级管理层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广告园广告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产品质量,对获得国家表彰的优秀企业和对作品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以国家中心工作和重大社会事件等内容为题材的优秀公益广告创作版权,可由政府购买并组织刊播。

  第十一条  广告园内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海南省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广告企业与高校联合投资建立教育培训基地,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助。

  第十三条  对广告园企业优秀广告人才,包括中国广告杰出人物、留学归国博士等高端人才,广告作品获得国家级及以上奖项的个人,入驻广告园有突出贡献的广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广告园购买商品房可给予优惠;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可免收择校费,入学、转学手续按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在广告园企业任职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搭建广告产业交流平台,鼓励成立和引进广告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服务区域产业发展。支持广告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举办广告产业发展研讨会、论坛和广告创意推介会等行业交流活动,对活动举办所需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广告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其参展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广告企业提供以下政策支持:

  (一)对新注册或新迁入广告园的广告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二)对于新注册的跨地区大型广告企业或广告企业总部,名称中可不标注行政区划字样。

  (三)指导并帮助广告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管理,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第十八条  广告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若与本市其他优惠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已享受扶持资金支持的广告企业,需承诺 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关系迁出广告园,否则将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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