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3-14 08: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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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31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128   

   

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落实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全面性、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接受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国防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是否符合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四)房屋征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房屋征收是否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是否制定相应等级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准备,成立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制定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二)区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事项进行公示。

  (三)区人民政府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各职能单位,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四)区人民政府组织公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评审房屋征收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五)区人民政府综合各方意见,对房屋征收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对实施房屋征收可能引发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做出评估预测,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六)区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分别做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结论。区人民政府做出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结论前,应当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征收计划和征收方案、征收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

  (二)房屋征收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被征收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房屋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四)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相应的解决措施和方案。

  (五)评估结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价等级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结论建议类型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风险等级。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经费列入房屋征收项目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积极主动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项工作。对不认真履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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