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2013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已经2013年1月18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2012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海府〔2012〕28号)废止。
2013年1月24日
海口市2013年度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2013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9789元(含)。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18元。
二、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45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三、201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四、2013年度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2786元(含)。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五、其他要求
申请人于2013年1月1日后将户籍迁入本市并取得本市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须满5年且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方可申请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属引进人才的按有关人才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