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3〕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监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
海口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1〕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1〕152号)和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建设情况调研建议,为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决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整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落实“六位一体”的功能,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郭 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文雄(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蔡汉荣(市纪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陈 雄(秀英区政府副区长)
符锡安(龙华区政府副区长)
徐应新(琼山区政府副区长)
林小杨(美兰区政府副区长)
温海鸿(市卫生局副局长)
林生绿(市卫生监督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主任由温海鸿同志兼任,人员从卫生系统内部抽调组成。
三、整顿对象
全市现有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各区审批未经市卫生局备案的机构)。
四、整顿内容
(一)执业情况:是否有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行为,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诊疗行为。
(二)人员资质情况:是否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未办理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三)许可审批情况:许可审批内容是否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实际设置情况:面积、人员、设备等是否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标准》。
(五)开展工作情况: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否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五、整顿运用
(一)停业超过1年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退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令限期1-6个月整改,期满后仍未改正的予以退出或转型为诊所、门诊部。
1. 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设备配备等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 不能按要求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考核标准按照《海口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海卫字〔2011〕759号)执行。
3. 未按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考核标准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1〕311号)执行。
对于转型为诊所、门诊部的机构,可按有关要求重新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
(三)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延伸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剥离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单设账户,为医院的二级单位接受双重管理。一个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名称,只允许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块牌子。
六、时间安排
(一)2013年1月10日—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核实全市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2013年2月1日—2013年5月30日为专项整顿阶段。各区、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项整顿工作,市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
(三)2013年6月为总结验收提高阶段。巩固提高专项整顿效果,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长效监管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明确职责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要立足职能,各司其责。各区政府要按方案要求做好专项整顿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汇总上报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要认真总结专项整顿的工作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持续发展。卫生部门要在专项整顿活动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与考核评估,对于专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整改和引导力度,按整顿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增强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统计工作进程。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督查,对在专项整顿工作中,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专项整顿工作任务的单位与个人要启动问责,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责成各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领导 注重实效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到计划周密,措施得力,使专项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要逐个进行现场考核,对不符合设置条件和不按要求开展各项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严格处理。在专项整顿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置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依法行政 强化管理
要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海南省《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琼府〔2006〕66号)、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卫妇社〔2012〕1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专项整顿后,务必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到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财务建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信息平台。对合格的机构,要在报纸上统一公示,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监督,同时增强机构的执业意识和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机构的服务能力。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现场考核确认表(略)
2.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转型、撤销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