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3-14 08:4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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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32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24   

   

海口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我市教育费附加收入,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优质、均衡发展和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集中后,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按照“纳入预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教育费附加年度项目明细初步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受理下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的项目申请,组织对学校申请项目的考察、评估,编制分学校、分项目的教育费附加安排计划。

  (三)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相关文件。

  (四)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教育费附加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教育费附加项目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审核项目完工结算资料,组织项目评估验收。

  (七)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查教育费附加分配计划和分学校、分项目使用的年度计划,定期将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分配及专户结余情况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根据已下达的教育费附加使用计划以及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市教育部门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审计部门加强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教育费附加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的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并在年终申报明年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

  (三)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核算资料。

  (六)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对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改善学校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以及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修缮教师住宅、偿还债务或平衡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比例统筹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

  (一)开展全市教育教学改革活动。

  (二)开展文学艺术、体育、科普、心理健康、德育和法制等素质教育活动。

  (三)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实施校长、教师培训工程。

  (四)补充各新开办的公办中小学校及扩班所需的开办经费。

  (五)支持公办中小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及均衡化建设。

  (六)奖励办学效益显著和办学成绩进步较大的中小学校。

  (七)其他经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

  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分配到各区的教育费附加,由市财政部门按体制下划或支付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手续。市级安排并支付给各区的教育费附加,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审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教育费附加资金财务管理及监督,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结余应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对审定批准的项目应及时完成,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年终未使用完的可执行的教育费附加资金指标,按《海口市市本级单位结余指标管理暂行办法》(海财预〔2012315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每年9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将下年度教育费附加预算额度提供给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在年底前提出分配方案,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其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计划,按比例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不属于归口管理的职业教育学校,其教育费附加安排使用方案,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该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商同级财政部门,报市、区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区统筹安排的计划要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教育费附加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已经完成的教育费附加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同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使用单位再次申请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规定的权限由市、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 2 1 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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