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实施高排放(高污染)汽车区域限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2-11-16 10: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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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2〕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实施高排放(高污染)汽车区域限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7日    

 

海口市实施高排放(高污染)汽车区域限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

 

  为做好“十二五”时期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防治PM2.5污染,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按照《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2〕61号)和《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1]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海口市登记上牌的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以有序控制高排放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四宜三养”最精最美省会城市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区域限行工作,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我市实施区域限行的相关工作。

  组 长:吴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超(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交通港航局、市交警支队、市法制局、市环保局等分管领导。

  三、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

  1.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

  2. 无环保标志汽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工程车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区域

  解放路路段(含解放东路和解放西路)。今后将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三)限行时间

  自2012年9月1日起,每日8:00-20:00。

  四、处罚措施

  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后,设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车辆以宣传教育为主。从2013年3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闯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1. 联合市交通港航局、市交警支队发布《关于对高排放(高污染)汽车实施区域限行(第一阶段)的通告》;

  2. 负责海口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3. 负责建立环保标志车辆分类数据库,及时向市交警支队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二)市交警支队

  1. 负责设置机动车禁止通行的标志;

  2. 对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交通港航局

  加强对营运客、货车辆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做好加快高污染公交车的淘汰步伐。

  (四)市委宣传部

  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规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

  (五)市法制局

  修订《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做到组织计划到位、通力合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任务完成到位。

  (二)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车辆管理

  由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管理,严厉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参与

  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实施车辆限行措施的必要性,及时研究处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争取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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