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2011年渔业油价补贴清算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11-16 10: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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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2〕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2011年渔业油价补贴清算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1日   

 

海口市2011年渔业油价补贴清算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渔业行业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琼财建〔2012〕1080号),2011年省下达我市2011年渔业油价补贴清算资金335.46万元。按照《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度渔业油价补贴清算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办〔2012〕186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配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市2011年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石油价格改革渔业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蒙国海(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优(市政府副秘书长)

  文日坤(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成 员:黎初平(市财政局副局长)

  吕永良(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刘桂云(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张丽珍(市第四纪检组组长)

  冯所军(市海洋渔业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渔业柴油补助发放的日常工作。

  二、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补助范围: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二)补助对象:2008年度已享受渔业柴油补助的渔船及2008年1月1日后在本省建造完成并投产的本市县80总吨以上外海捕捞渔船。补助对象渔船必须经渔业船检部门按权限检验合格、符合适航规定,配足安全救生设备,44.1千瓦以下小型渔船必须配备“渔信E通”救助系统终端(报警手机),44.1千瓦以上大中型渔船必须配备北斗通信救助系统终端和单边带,并且在2011年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不低于3个月的方可领取油价补助。

  1. 编内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件(即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渔业船舶检验证),2011年已参加年审核船的,证件齐全捕捞渔船应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数或收取渔业资源增值费的功率数作为测算功率依据。44.1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渔船在申请发放期间,2010年年审期是有效期内,可以列入发放范围。

  2. 养殖机动船。是指为渔业养殖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应当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我市在南沙海域养殖的,可以不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但应持有南海区渔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养殖机动船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主机功率为测算功率依据。

  3. 编外捕捞渔船。2008年前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登记纳入管理的编外渔船,2011年已参加年审核船的,方可纳入补助对象。

  三、补助原则

  (一)编内捕捞渔船及养殖机动船的补助原则

  1. 捕捞渔船应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主机功率数或收取渔业资源增值费的功率数作为测算依据。养殖机动船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

  2. 44.1千瓦以下的编内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44.1千瓦以上的编内捕捞渔船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养殖机动船(养殖机动船是指为渔业养殖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应当持有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我市在南沙海域养殖的,可以不持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但应持有南海区渔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二)编外捕捞渔船的补助原则

  2008年前在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登记纳入编外渔船管理,方可纳入补助范围,并以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主机功率为测算依据。

  (三)程序公开透明

  各区负责将补助政策、补助标准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确保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助的兑现,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惠民补助资金“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

  (四)结合安全监管的原则

  对违反《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不听当地主管部门劝告,在热带气旋、强风警报解除前出海作业的渔船,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可视违规渔船的违规情节,扣减或取消年度柴油补贴。

  四、补助标准

  我市2011年可分配的渔业油价补贴清算资金为3354600元。

  (一)编内渔船的补助标准

  按各种作业类型渔船的实际耗油量为六类:1、拖网作业渔船,160.18元/千瓦;2、围网作业渔船,164.19元/千瓦;3、刺网作业渔船,150.50元/千瓦;4、张网作业渔船,109.46元/千瓦。5、钓业渔船,109.46元/千瓦;6、其他(含笼捕)作业渔船,104.12元/千瓦。

  (二)编外渔船的补助标准

  5.88千瓦以下(含5.88千瓦)按300元/艘;5.88千瓦-8.82千瓦(含8.82千瓦)按400元/艘;8.82-29.4千瓦(含29.4千瓦)按500元/艘;29.4-44.1千瓦(含44.1千瓦以上的小型渔船)按600元/艘发放;44.1千瓦以上大中型渔船,46元/千瓦。

  五、补助程序

  渔业作业用油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与管理坚持以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简便、专款专用和公开公正为原则,具体的补助程序是:

  (一)44.1千瓦以下小型渔船的渔民到村委会(居委会)或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渔业柴油补助相关手续,44.1千瓦以上大中型渔船的渔民到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办理申请渔业柴油补助手续。渔民需填写海口市渔业柴油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及渔船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二)渔民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件1、附件2)送渔船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汇总,由村委会(居委会)、镇(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认后,由镇(街道办事处)汇总渔民申请表上报各区渔业主管部门。

  (三)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的渔民申请表进行材料审核、汇总渔民信息、公示渔民补助信息等,审核无误确认后,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至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审核。

  (四)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区上报的渔船以及对全市44.1千瓦以上(包括44.1千瓦)享有渔业柴油补助资金渔船进行审核和统计工作,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负责将全市享有渔业柴油补助资金渔船,按照方案的要求,分类制表,分配资金,形成表格上报到市海洋渔业局。

  (五)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将本市的补助资金直接分解发放给各艘渔业船舶的经营者或业主,并将分解情况报给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及相关部门。

  六、补助方式

  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市海洋和渔业局后,市海洋渔业局将按补助标准将发放给补助对象的资金,属单位企业的通过银行划拨资金兑现,属个人的通过其银行储蓄“一卡通”(一折通)兑现,一律不实行现金发放补助。补助资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补助对象,不在发放给补助对象的资金中抵扣各项收费。

  七、经营者及业主的认定

  渔业船舶经营者及业主的认定,依据为:(1)业主以出具的渔业船舶有效证件齐全,并且证上所载明的船舶所有人与业主身份证相符。经营者以船舶所有人与经营者共同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为据;(2)经在各镇、(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公示7天后,没有提出质疑、争议及相关的证据。

  八、补助监督

  (一)市政府成立渔业柴油补助监督小组,由市财政部门、纪检部门、检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全面对渔业柴油补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凡发现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将如数追缴被截留、挪用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市财政局、市海洋渔业局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市、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对骗取和冒领补助资金的经营者或业主,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1. 海口市渔业柴油补助申请表(略)

        2. 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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