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2-09-25 09:55:00 来源:
【字体:

  

海府办〔2012〕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2012〕153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后)。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6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12〕153号发布,根据2012年8月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的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土地整治分项项目相关单位的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整治分项内容包括骨干工程、田间工程、热带农业示范区工程、农居点环境整治工程和其他工程。

  第四条 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土地整治分项的相关从业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从业单位包括: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工程(设计)监理单位、项目勘察单位、项目设计编制单位、项目施工单位。

  第五条 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土地整治办”)负责相关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业单位办理登记备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取得与土地整治项目相应的相关资质,具备相应能力;

  (三)企业和资质必须年检合格。

  (四)在海南省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开展相应业务所必需的人员、设施、设备;

  (五)熟悉土地整治业务及相关技术规范;

  (六)具有良好的信誉,能服从和服务于土地整治项目,没有不良记录。

  第七条 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相应行业乙级以上资质之一:农林行业、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综合经济等专业;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得少于8人,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

  (三)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第八条 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含乙级)以上资格;

  (二)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三)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农田水利工程师不少于3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第九条 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有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乙级(含乙级)以上专业资质,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类别应包括下列之一: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

  (二)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第十条 勘察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测绘乙级(含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5人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单位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较大测绘成果,成果质量优良,或者从事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勘测(以合同为准);

  (五)其它条件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第十一条 设计编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农业工程设计、土地规划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之一,并且核准的经营范围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或相类似业务;

  (二)具有稳定的能承担项目规划施工设计及预算编制任务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工程制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承担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具有相关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经验,熟悉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编制单位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编制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

  (二)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

  (三)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人员配备要求应满足相应单位资质管理;

  (四)其他需要满足施工条件的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 备案单位及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土地整治办的监督。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公告

  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登记备案公告。

  (二)备案申请

  申请备案单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备案材料,按备案公告规定的时间要求到市土地整治办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申请或以其他方式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备案受理

  市土地整治办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和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及备案资料的齐全性,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四)备案审查

  市土地整治办会同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防控腐败风险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控办”)、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备案审查委员会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市监察局进行监督。

  (五)备案公示

  审查结束后,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和《海南日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从业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备案结果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

  (六)备案培训

  市土地整治办对入库单位组织培训并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证,培训证作为从业单位有关人员的上岗证书之一。

  (七)廉政承诺

  入库单位法定代表人需在规定时限内与市土地整治办签订廉政承诺书,廉政承诺书作为从业单位承接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及资质凭证;

  (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

  (三)参与人员的相关资料。包括相关单位参与项目的管理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社保证的复印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业绩简介;

  (五)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硬件设施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土地整治办每年12月至次年2月进行一次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市土地整治办会同防控办、市国土资源局对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相关的登记备案单位进行年审,并考核业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黄牌警告一次,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单位实行项目质量负责制,如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整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渡江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结束后自行失效。

  附件:1、《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资料清单》

  2、《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附件:1

海南省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资料清单

 

  一、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土地整治分项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的法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相关业绩证明(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及业主单位证明函)。

  (六)相关业务成果证明(获奖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复印件;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规范计划的文件及完成的标准规范出版物的封面、扉页和注有主编、参编、批准单位的关键页复印件;专利证书、专有技术的认定或认可文件复印件)。

  (七)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的保障能力,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八)一个单位具备从事两项以上业务条件的,可分别报名申请两项以上业务的登记备案,分类填报登记备案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信息中心
海口市信息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898-68725613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10000 政府咨询投诉电话:0898-12345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0008号 琼ICP备17005283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