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2012-09-25 14:5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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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2〕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已经2012年6月20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促进本市航运业发展,鼓励和吸引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港航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航运和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的扶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会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

  第四条 鼓励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营运,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海口市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给予如下补贴和奖励:

  (一)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参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资金补贴,后2年按30%给予资金补贴。

  (二)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资金补贴,后2年按30%给予资金补贴。

  (三)运力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的奖励5万元、1万载重吨的奖励10万元、2万载重吨的奖励30万元、3万载重吨的奖励50万元、5万(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

  2012年1月1日以前在海口市注册运营的企业,总运力规模达到3万载重吨的奖励10万元、5万载重吨的奖励20万元、10万载重吨的奖励50万元、20万载重吨的奖励100万元、30万以上载重吨的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新增运力,船务公司新增船舶在本市注册且运营满一年的,新增运力部分,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60元。

  第六条 鼓励新开航线,对在海口港新开辟集装箱航线的,航线运行1年以上,平均每月不少于3个航次,在3年培育期之内,内贸集装箱干线每年补贴150万,外贸集装箱航线每年补贴300万。

  第七条 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当年完成总箱量比上年度实际增长部分,每标箱补贴60元。

  第八条 鼓励集装箱在海口港中转,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中转业务的企业,在海口港中转的内、外贸中转重箱每标箱补贴50元(按自然箱补贴)。

  第九条 鼓励集装箱甩挂运输,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对进出海口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海口境内实行绿色通道。

  第十条 吸引和引进航运人才。对船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期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扶持企业的认定和款额的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每年1月份向市交通港航局递交上年度补贴或奖励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交通港航局受理企业申请,与港口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核实后,形成补贴或奖励方案。

  (三)市财政局对市交通港航局的补贴或方案进行复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财政局按市政府的决定发放资金。

  (五)市审计局对补贴或奖励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航运企业申请本办法的奖励或扶持,若与本市其它优惠政策属同类型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港航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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