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2-08-03 11: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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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2〕161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从简、高效、便捷原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中未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私营投资、政府补助及奖励资金不超过20%的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发包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厂房、仓库、自用办公用房等项目可视为此类范围。

  招标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如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具有相应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招标人采取直接发包确定承包人,由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提供项目直接发包信息咨询服务后,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中明确规定应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采用场内场外相结合的自助式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自行在场外进行投标邀请,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和计价方式,开标前由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提供招标项目招标条件、投标人资质条件、投标人诚信行为、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确定中标人后,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后招标备案。

  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一)国有资金投资不控股或者不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参照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招标。

  (二)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不含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评标办法)及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按公开招标方式遵循择优原则选择投标人。

  (三)本市政府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

  本条第(一)、(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是否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界定,应以该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超过50%作为界定标准。

  三、进一步放开招投标市场

  中央企业、上市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国家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即可参与本市投标或中介机构比选,不需要事先备案,但中标或中选后应当进行备案。外地企业、参加本市BT、BOT等政府特许权项目招标,不需要事先备案,但中标后应进行备案。

  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外地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应在本市缴纳或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本市预缴。具体实施细则由税务部门制定。

  四、建立重点项目招投标服务“绿色通道”

  (一)重点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申请、前期资料及招标公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审查时间缩短为3个工作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备案缩短为2个工作日。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取得立项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即可发布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取得可研批复即可进行开标评标。

  (三)采用BT、BOT、特许经营等融资方式建设的重点项目,在项目融资实施方案批复后,可将BT、BOT、特许经营与施工一并招标,也可分步单独招标。

  (四)大型桥梁和立交等重点项目,实行分段施工图审查的,可按整体项目施工资质要求,进行分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基础和主体可按整体项目施工资质要求单独进行施工招标。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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