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的通知
2012-03-14 16: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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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海口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 年)》及《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不断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一定改善,职业病发病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

  但是,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泛并呈逐渐蔓延趋势。目前,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800多家,职工总人数约10万人,其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工人近 3万人。企业的规模以小、微型企业为主,行业分布在汽车维修、制药、家具制造、石材加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高温、有机溶剂、电离辐射等。中、小、微型企业普遍存在生产工艺落后,劳 动条件差,缺乏有效防护措施、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存在较大的职业病危害隐患,职业病时有发生。截止2011年11月,我市累计发现尘肺病、噪声聋等职业病76人,疑似职业病360人。各类有关职业病的劳资纠纷逐年增多,职业病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二是防治能力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海口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建设项目逐年增加,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日益增多。而作为我市唯一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无独立的办公场所,业务用房严重不足,相应的职业卫生专业人才缺乏,专业仪器设备陈旧落后、数量不足。目前我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职业健康体检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率等均处于较低的水平。由于检测手段落后、防治人员素质不高、力量严重不足,我市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数量要大于报告数。更为尴尬的是,我省、我市尚无一家专门从事职业病治疗和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的专业机 构,不少的职业病病人还要出岛治疗。三是职业病防控网络不健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目前我市区、镇两级疾病控制机构尚未履行起职业病防治职能,导致作为职业病防治网络重要组成部分的基层防治力量——“网底”严重缺失。四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及民营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未建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作业场所未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实行危害告知和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等。五是职业病防治部门间联动机制仍未形成。一些企业和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职业危害评价,而有关部门照样准予立项、许可和验收。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防治工作体制,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 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 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到 2015 年,全市主要职业病发病率明显下降,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伤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指标为:

  1. 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 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 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4.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5.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6.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7. 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达6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能力得到加强。

  8. 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体系建设。建立一支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市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在区级职业病防治监管机构配置适当比例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积极探索在镇(街道)建立监管派出机构。

  9.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完善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规划期内,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科室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备适当比例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添置急需的专业仪器,各镇(街道)逐步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能。将职业病防治宣传、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信息报告、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各区、各镇(街道)。

  10. 为了适应未来职业病防治形势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新建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办公用房。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应按照现代化职业病防治机构标准,建成一所集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疗养、教学及化学中毒应急救援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病防治机构。逐步扩展作为省外职业病患者旅游疗养的承接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好防治责任。

  2. 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 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 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5. 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等内容,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

  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预防,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前期预防的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13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核、审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和备案时将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验收和监督执法等工作。

  (三)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1. 尘肺病防治。以建材、石材厂、发电厂等矽肺、煤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采石厂、小水泥厂、小冶金厂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 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轻工、制药、化工、电子、农药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强化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专项整治。开展职业中毒隐患排查,加快轻工、化工、电子、农药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实施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加强对新化学品的监管。市内首次使用的新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化学品毒性鉴定资料并经登记注册或者批准后方可使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落实接触放射性物质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 理顺监管职责,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市、区两级卫生和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在2012年底前,按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尽快理顺卫生、安监两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市、区两级卫生和安监等部门要配备专职监管人员。2015年年底前,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的需要。

  2. 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职业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1)按建设一所集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疗养、教学及化学中毒应急救援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标准新建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尽快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在 2013 年底前开展个人剂量检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项目,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能力建设,在市职业病防治所内建设职业病危害评价科。根据我市职业中毒发生情况,适当做好职业中毒特效解毒药物的储备工作。

  (2)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2014年年底前,再培育市、区属医疗卫生机构2家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和 1家综合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全市统一规划设置1个职业病病人收治机构。

  (3)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起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信息收集、对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业病信息报告能力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

  (4)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到2015年,我市各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需要。培育评价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可及性,扩大覆盖面。

  3. 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预警分析水平。依托现有信息传输网络,加强进行职业病防治信息建设,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掌握职业病发病规律和动态趋势,开展职业病检测和预警,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五)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要针对我市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新举措,稳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将企业职 业病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标准。

  (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进一步完善工伤社会保险政策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人员按时享受各项待遇。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职业病防治任务、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调动社会资源,完善工作机制。要将涉及政府职责的防治指标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对在职 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工作失误,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行问责。各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坚持齐抓共管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和信息通报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以及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以及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大工伤预防和劳动监察力度,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调整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行政许可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以上各种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按不同单位性质进行报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依法做好配合查处工作,对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海南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琼综治办〔2010〕114 号),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 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理配置资源,加大财政投入

  一是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在规划期内由政府全额安排资金建设市职业病防治所办公用房,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增加市、区两级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编制。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工作用房和执法车辆。三是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考核评估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的行动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向市政府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市有关部门要实施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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