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2-11-28 16: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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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2〕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海口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0月30日   

 

海口市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以及海南国际旅游岛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市政府颁布了《海口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10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和积极推动规划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市妇女各项工作的发展,我市妇女发展规划各项目标得到整体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较好落实,在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中主要目标已基本达标,多项指标实现了新的突破。

  2011—2020年是我市着力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既为我市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海南省政府颁布的《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妇女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 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 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 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5. 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实际的妇女发展目标,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我市妇女事业的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着力解决我市妇女发展过程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和新形势下我市妇女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 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3.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4. 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两癌死亡率。

  5. 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6. 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7. 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

  8.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9. 巩固居民碘盐食用率,消除碘缺乏对妇女的危害。

  10. 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 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

  2. 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建设,把市妇幼保健院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进一步规范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确定机构编制,配置工作人员,稳定妇幼保健队伍,提高妇幼保健人员工资待遇,改善妇幼卫生服务人员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确保妇幼保健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加快妇幼卫生人才培养,促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妇女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

  3.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4. 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提高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健全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为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5. 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大妇科病普查力度,逐步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等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免费检查制度,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覆盖全市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提高对贫困“两癌”患者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同时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6.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7. 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广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新技术和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推广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8. 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9. 加大碘盐普及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完善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机制,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碘盐食用率。

  10. 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1. 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12. 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 到2015年,学前一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0%和80%;到2020年,学前一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和83%以上。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 到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到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 5%。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 到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到2020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1%以上。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5. 到2015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8%;到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左右。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 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逐步开设女性学相关课程。

  7. 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 到201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新增劳动力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 5年;到2020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 5年以上,新增劳动力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 8年以上。

  9. 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下。

  10. 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 推进教育法规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在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到2015年,教育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等发达城市水平;到2020年,教育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等发达城市先进水平,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为进入人力资源强市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2. 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把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加大政府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师资举办幼儿园。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 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高质量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5年底秀英、龙华、琼山、美兰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2020年底实现全市范围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4. 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加快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大幅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

  5. 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学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养大批高素质技能型劳动者。推行校企一体化办学模式,推进集团化办学。合理调整,优化布局,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到2015年,完善6所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设施,建成2个以上国家级、2个以上省级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新建一批综合性、共享型职业实训基地;到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达到国家办学标准,基本形成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保障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发挥各相关部门在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推广、智力扶贫等方面的功能,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增加职业培训机会。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残疾妇女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6. 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采取积极措施,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7.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8. 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9. 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创新和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通过组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

  10. 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和省级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聚集、培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

  11. 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和高等学校女性学学科建设。在市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深入发展。鼓励更多的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相关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12. 实施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性别评估。在课程和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3. 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教育内容,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 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更多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 巩固妇女从业人员比例,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逐步增长。

  3. 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4. 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

  6. 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 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 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 消除就业中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 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 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5. 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创业和再就业。

  6.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的发展,为她们成长创造条件。

  7. 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 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 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对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加强劳动保障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加大对劳动保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10.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1. 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大力推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农业补贴。围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积极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巾帼励志培训等项目,帮助农村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2. 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订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 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 区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全市配备2名以上女镇党委书记或镇长。

  3. 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中,有一半以上部门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女干部数量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步增加。

  4. 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 处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达到20%左右;科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达到22%左右。

  6.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8. 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

  9. 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 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 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以及对妇女在推动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重要作用的认识。

  3. 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4. 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选拔、聘(任)用、晋升中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 加大女干部、女后备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举办各种类型的女干部培训班,扩大挂职女干部的规模,加强对村级女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6. 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政策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7. 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8. 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9. 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女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10. 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 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 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 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 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 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 加强妇女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措施,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保险待遇的落实。

  2. 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生育保险全覆盖。

  3. 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筹,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提供制度保障。

  4. 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点解决市内贫困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5.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 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女职工工伤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7. 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完善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 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 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大力推进高龄、失能病残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加强市、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 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为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相关政策提供保费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 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 开展基于社区和农村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 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6. 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 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

  8.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 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10. 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相结合,推动我市各有关单位设立研究男女平等理论的相关课题,不断丰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区、家庭,提高基本国策的社会影响力。

  2. 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 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 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 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为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农村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6. 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7. 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传统与现代传媒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掌握正确的方法。通过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8. 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

  9. 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有效减少各种污染对环境的影响。积极推进“村收集、乡镇中转、市县处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市(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防治海洋污染。

  10. 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自觉意识,组织引导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1.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保障农村妇女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加强台风期间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12.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大力宣传改厕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民自觉改厕,改善农村妇女的如厕条件。

  13. 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 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5. 为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创造条件。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提升妇女的语言沟通能力、文化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大投资力度,促进文化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培训机构,鼓励其开展公益性妇女文化教育培训。积极吸收志愿者开展相关妇女文化教育培训工作。

  16. 建设良好的科普环境。全力推进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科技馆,加快镇科普活动站建设,开发一批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推动我市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推进建立促进妇女发展的科技平台。

  17. 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海口的区位、政策和侨乡资源优势,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宣传海口妇女发展取得的成就,开拓妇女的国际经济文化视野,构建妇女间人文交流机制,促进我市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在妇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 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2. 加强对地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 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4. 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 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 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 保障妇女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3. 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 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不断增强我市妇女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 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6. 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或专家咨询委员。

  7.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禁止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举报和监督。

  9. 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11. 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 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 加强对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15. 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6. 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和我省《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和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试行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拓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渠道,引导和帮助妇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通过法律援助等方式解决妇女打官司难问题。

  17. 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政府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及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本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区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实际,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制定各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

  (四)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及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各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确保机构和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探索和创新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妇女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妇女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增强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切实落实规划和各地妇女发展规划。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我市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我市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我市妇女事业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完善市、区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稳定部门统计队伍,建立完整的基层统计台帐,确保数出有源,有据可查,做到部门数据和上报数据的一致性。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海口市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001年,市政府颁布了《海口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10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海口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推动规划的实施,极大地促进我市儿童各项工作的发展,我市儿童规划各项目标得到调整体推进,儿童优先原则得到较好落实,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四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基本达标,多项指标实现了新的突破。

  2011—2020年是我市着力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儿童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环境。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 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 儿童参与原则。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6. 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结合海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实际的儿童发展目标,缩小城乡儿童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差距,积极推进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渐下降,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所致残疾。

  2.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3.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0%。

  4.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区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5.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6.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7.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8.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80%以上。

  9.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逐步下降。

  10. 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逐步下降。

  11.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镇为单位达到96%以上。

  12. 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13. 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14.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中小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安排专门关注儿童心理行为问题教师。

  15. 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6.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17. 巩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消除碘缺乏对儿童的危害。

  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促进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 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建设,把市妇幼保健院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进一步规范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建设。加强区、镇、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增加专业性儿童医院数量,新建海口市儿童医院,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儿童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妇幼保健人员待遇,稳定妇幼保健队伍,提高儿童卫生服务能力。

  3. 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推进儿童保健规范化门诊和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免费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提高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完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4. 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婚前医学检查,规范检查项目,改进服务模式。基本普及孕前优生健康知识,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提高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

  5.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积极开展小儿肺炎、腹泻、新生儿窒息等儿童多发病和常发病的防治。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儿童用药目录。将预防艾滋病、乙肝等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6. 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卫生、教育、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为儿童创造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和控制溺水、跌伤、交通伤害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以及游泳、娱乐、交通、溺水和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家长和儿童的自护自救、防灾避险、逃生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7.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建立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基础数据。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加大碘缺乏病防治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 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培养良好习惯,控制中小学生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9. 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 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和不良心理矫治及保健服务。

  11. 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水源保护。实施环境保护行动,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海洋环境保护,保持海口优良的生态环境。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初步构建起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网络,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到2015年,学前一、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0%和80%;到2020年,学前一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83%以上。到2015年,公办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100%;到2020年,人口较多的镇根据需要建成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并下设村级分园。

  3.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到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5%。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和质量,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4.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到2020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1%以上。到2015年,全市所有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有7所普通高中学校进入“省一级学校”行列;到2020年,有8所普通高中学校进入“省一级学校”行列,其中6所进入“省一级甲等学校”行列。

  5.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 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90%以上的农村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要求。

  8.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9.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合理布局并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2015年达到95%,2020年达到96%以上。

  策略措施

  1.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进一步提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到2015年和2020年,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中央核定的比例。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 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 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 加快发展农村贫困地区的儿童教育事业。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组织实施“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项目,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儿童就学权利。继续“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努力改善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校的校舍、图书、教学仪器等基本办学条件。加大对口帮扶力度,在资金、教学、管理等方面给予农村薄弱学校全方位对口的支援,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5. 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和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保育、教育知识和方法,培养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6. 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广覆盖、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出台扶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并提供普惠性服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农村富余校舍和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每个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区、镇、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建立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7. 确保流动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8. 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扩大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 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逐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发展需求。

  10.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到2015年,完善6所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设施,建成2个以上国家级、2个以上省级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到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达到国家办学标准,基本形成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满足人民群众学习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1.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12. 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3. 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馆、虚拟科技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14. 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完善和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基本解决学生择校问题。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其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15.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继续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加大对师资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师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和心理素质。定期对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增加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16. 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到2015年,全市中小学65%的班级配备交互式多媒体教室,为35%的农村镇中心小学和45%的农村初中建设满足教学需要的计算机学习教室和教师备课室;到2020年,全市中小学所有班级配备交互式多媒体教室,为所有的农村镇中心小学和农村初中建设满足教学需求和计算机学习教室和教师备课室。

  17. 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18.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资金使用管理。

  19.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 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 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4. 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 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 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 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完善海口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力争在2020年前,每个区建立1所具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 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 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 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扶贫救助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建立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发展合作医疗以及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3. 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4. 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5. 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6. 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海口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与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和亲属监护养育孤儿的养育质量。

  7. 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转介服务,开展多层次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 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医疗服务、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探索建立流浪儿童早期预防干预机制。

  9. 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 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降低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减少针对儿童的暴力侵害案件。

  2. 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 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4. 为不同年龄段儿童提供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

  5. 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 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 增加区、镇(街)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每个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8. 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 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1. 增强儿童生态环保意识。

  策略措施

  1. 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3.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完善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服务点运行机制,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 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 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创作、生产和发行。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严格控制不适合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播出。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6. 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7. 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 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9. 严格校车管理。加强对校车安全运行状况的检查和监督。对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对校车司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交通法规、责任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

  10. 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根据自身条件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搭建社会化青少年科普活动平台。建设科技馆,创建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

  11. 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2. 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建设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3. 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4. 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建设青少年生态教育基地,编制儿童生态环境教育图书,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和生态省宣传实践活动,帮助儿童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自觉维护海口优良的生态环境。

  15. 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16. 开展促进儿童发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汉语国际推广中小学基地”的作用,主动创造条件让中小学校与国外相关学校建立长期友好关系,定期开展互访交流联谊活动,定期举办国际少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和富有海南地域特色的国际夏令营、冬令营等主题活动,促进我市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在儿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 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2. 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3. 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 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 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构建未成年人社会教育和保护网络。家长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知晓率达100%。

  7. 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的受理率达100%,结案率达90%以上。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8.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9. 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 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逐步完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

  策略措施

  1. 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制度体系。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 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4. 落实出生实名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实名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实名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6. 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7.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提高拐卖儿童案件的破案率和解救率,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加大对奸淫幼女、拐卖儿童等严重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被拐、乞讨儿童的采血、检验工作。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8. 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 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健全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

  10. 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推动建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

  11. 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2. 完善针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探索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教育矫治和社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及各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区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实际,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制定各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四)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本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确保机构和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探索和创新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九)切实落实规划和各区儿童发展规划。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规划实施的参与者。实施规划应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儿童参与规划实施的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我市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我市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我市儿童事业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二)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和完善市、区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稳定部门统计队伍,建立完整的基层统计台帐,确保数出有源,有据可查,做到部门数据和上报数据的一致性。

  (五)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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