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09-03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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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1〕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海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市作为海南省试点单位之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要达到100%。
    四、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为: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人口计生委及市残联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由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确定街道(镇)居民养老保险专管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人社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调整、核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和提供城镇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名单。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名单。
    五、经办机构及经费保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各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街道(镇)辖区内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确定若干名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兼任,承办本社区居委会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等相关事宜。
    市、区财政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投入。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用于居民养老保险征收、支付、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主要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 个人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1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1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补贴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的补贴有6项: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 ∶ 4 ∶ 2的比例分担。
    (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 ∶ 4的比例分担。
    (4)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5)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 ∶ 6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6)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 ∶ 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省、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1次。
    (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非农业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 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 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 截止2011年4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满10年以上(含10年),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和本省其他市县区域内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含10年)。
    (五)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 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 ∶ 4 ∶ 2比例分担。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4 ∶ 6比例分担。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
    城镇居民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七)制度衔接
    1. 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 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我市贯彻执行。
    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以及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不含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或居民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3.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征缴,市级统筹管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市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居民养老保险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市财政设立的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统筹专户中。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并于次月1日-10日前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从财政统筹专户拨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支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财务报表。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八、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及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4—7月)
    由市人社局牵头到各区街镇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专题调研,摸清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情况,根据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经费测算,上报市政府审定,召开我市全面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
    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依托现有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健全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同时,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充实人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适应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有人抓、有人管、有人经办。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人员深入街镇居村讲解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利用集市、人流集中处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以提高城镇居民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思想认识和参保的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使更多的适龄城镇居民踊跃参保。
    (二)第二阶段──参保缴费及发放基础养老金阶段(2011年8—12月)
    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搞好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抓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及时发放基础养老金和征缴保费,使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有序规范、安全高效地运行,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和参保缴费任务圆满完成。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1月以后)
    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督促检查,适时公布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总结评比,对完成情况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各级政府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继续做好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及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
    九、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我市全面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市、区、街道(镇)三级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把政策落到实处。全市的机关与基层挂钩单位,要挂钩联系到社区居委会,深入实地,配合街镇、社区居委会两级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社部门要制作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海口晚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密切配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各街道(镇)要利用板报、专栏、标语等形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向群众讲政策、讲好处、讲要求,使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众人皆知,让广大城镇居民自愿、自觉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加强培训,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市人社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规章制度,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确保每名工作人员都熟悉掌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走样。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牵头负责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发改、财政、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区、街道(镇)要负责开展好辖区内的各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五)加强督查,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为保证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要把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区、街道(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行动迟缓,影响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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