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1-08-18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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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士兵退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1〕2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各区安置部门要及时接收,兵役机关要及时进行预备役登记。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区和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清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形势和任务,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增强服从改革大局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切实转变观念,增强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的大局,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自觉将个人的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1990第3号)、《海口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1999第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市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2010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一)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要强化安置改革意识,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大自谋职业工作的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财政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技能培训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及时足额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府〔2009〕74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即:义务兵每服役1年1万元,士官每服役1年6000元发给。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一期复员的,按满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努力挖掘就业岗位,尽可能落实转业士官接收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劳动保险。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因单位原因未能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各区安置办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2年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由各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省农垦系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农垦民政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40号)规定执行,即自接收2010冬季退役士兵开始,从农垦系统入伍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海口市辖区中央驻琼单位、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自接收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二)做好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在校大学生入伍服役后,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在校大学生入伍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02〕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各区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在本市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对已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事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由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和纳入城市低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2010年冬季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自2011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至2011年12月止,由市政府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2元/月)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0〕65号)精神,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原则,根据当地人才需求状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政府对农村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要给予资金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五)切实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给予扶助。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建设和谐农村中的骨干作用。
    (六)认真执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凡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存在假兵、假功、假残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现象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待遇。对本省内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报省军安办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军安办审批,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于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各区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责任自负,不再另行安置。
    (七)妥善安置好伤病残军人。要认真执行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和总参谋部、总政部、总后勤部印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加强军地双方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稳妥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对历年未实行过第一次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梳理、分类,采取各种安置办法及有效措施,确保在201年10月底前解决安置遗留问题。原通过市、区政府下达安置任务到单位的,相关单位要想方设法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原接收单位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已破产无法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要鼓励和引导其办理自谋职业。农垦系统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民政管理职能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0〕40号)精神,进一步解决好农垦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及时协调解决退伍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和文明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各区政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接收安置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确保2010年冬季士兵退役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全市2010年冬季士兵退役安置工作于2011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区的安置工作总结材料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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