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海口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8-18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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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海口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2011年海口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 “南海区渔政管理暨休渔工作会议”和省海洋渔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海渔函〔2011〕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通过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严格执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确保今年我市伏季休渔目标的实现,保障我市海洋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休渔规定
    从5月16日12时起至8月1日12时止。在北纬12度以北至 “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除单层刺网、钓业外,禁止其它所有作业类型生产。
    三、管理目标
    确保我市应休渔船在5月16日12时前全部进港,渔船按时进港休渔率确保100%,实现休渔制度规定的 “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的管理目标。休渔期间,重点抓好港内休渔船只的监管和海上执法巡逻,确保本市休渔渔船不发生违规生产的行为;切实做好四防(防火、防台、防盗、防污染),确保休渔渔船安全渡休;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4日至5月16日12时)
    1. 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是休渔成功实施的可靠保障。目前,休渔工作已成为沿海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与公安、边防、工商、宣传等部门配合,实施联合行动,联合监管,综合治理。市政府成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由蒙国海副市长任组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郑道英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海口边防支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市海洋渔业副局长苏庆全、市海洋渔业监察支队队长冯所军组成。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海洋渔业局设立办公室,由苏庆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伏季休渔的日常管理工作。沿海区、镇(街道办)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 宣传发动,提高认识。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是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广泛宣传伏季休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5月份召开全市伏季休渔会议,部署全市的伏季休渔工作。沿海区、镇(街道办)要层层召开会议,把有关伏季休渔工作的文件精神传达到各有关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将伏季休渔工作部署到渔区、渔村。沿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一系列伏季休渔工作的宣传活动,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渔村、港口、码头等渔业活动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出动巡回宣传车、船只等,在全社会特别是渔区、渔村中广泛宣传伏季休渔制度及有关规定,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取得渔民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并自觉遵守休渔制度。
    3. 调查摸底,签订责任状。市海洋渔业监察支队负责搞好应休渔船(含编外渔船)调查摸底,落实渔船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并逐艘渔船造册登记上报。实行市与沿海区、区与镇(街道办)、镇(街道办)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休渔船只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落实到船、到人,签订责任状的工作要求5月13日前完成。
    4. 切实加强对准备阶段工作的检查落实。沿海区、镇 (街道办)休渔领导小组,要积极组织落实好伏季休渔管理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5月16日12时前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的渔船一律停港、封网,实行休渔。
    (二)实施阶段(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1. 组织力量。由市休渔工作领导小组政府牵头组织力量开展对辖区的休渔渔船及作业方式进行管理,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巡回检查、协调,指导各沿海区、镇(街道办)的伏季休渔工作。
    (1)陆上及港口工作组织。积极组织调配渔政、港监、船检力量,协调边防、海警、工商、纪检等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休渔期间港口监管。沿海区、镇(街道办)休渔领导小组,应组织强有力的队伍,组织渔船按序停泊,检查应休渔船进港情况,做到 “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检查渔船设施配备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沿海区、镇(街道办)要组织人员,深入渔港、码头驻点管理,结合 “护渔2011”行动组织3次以上封港检查,把好港口检查关;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各区值班人员名单在5月15日前报市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伏季休渔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休渔对象的渔船供油、供水或收购、运销、代冻、贮藏渔货等,否则,除渔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罚款外,工商管理部门也将对其酌情做出停业整顿决定。各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海上执法组织。休渔期间,由市海洋渔业监察支队经常组织渔政船艇全力以赴加强对本市所辖海域的海上巡逻监管,并服从统一调度,配合省厅根据管理需要和休渔形势需要组织专项海上渔政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杜绝违反伏季休渔事件的发生。
    (3)加强对南沙渔船的监控。在休渔期间,属于应休渔对象,凡持有今年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并已安装南沙渔船船位监控设备,前往北纬12度以南海域生产的渔船,应全时开启南沙船位监控设备,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防止南沙渔船以到南沙海域生产为名,擅自到休渔海域作业的事情发生,航行途中,应将网具捆扎封存,并按规定在三亚、潭门、白马井等3个港口报关签证、补给和销售渔获物。没有南沙专项证和安装南沙船位监控设备的渔船,一律不准出海。
    (4)加强小型渔船的监督检查。休渔期间,市海洋渔业局和海口市边防支队将与各沿海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督查组到各涉渔区、镇(街道办)渔港协调、指导休渔工作,开展不定期巡回检查,加强对小型渔船的监管,防止小型渔船违规作业,确保我市休渔工作的顺利开展。
    2. 严格休渔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一是休渔期间严禁拖网渔船改为刺、钓作业;二是严禁以任何方式从事拖贝和潜捕作业;三是刺网渔船只允许携带单层刺网作业,严禁以任何借口携带双重或三重刺网;四是严禁用任何方式从事灯光捕鱼作业;五是除中越北部湾渔业资源联合调查船以外,取消其它以任何名义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的船只;六是持有中越北部湾协定水域专项捕捞许可证的应休渔船一律执行南海伏季休渔有关规定,不得出海生产;七是休渔渔船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冰、油等渔需物资;八是渔业辅助船只不得为违规渔船提供保障和服务。
    3. 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休渔期间,各涉渔区、镇(街道 办)应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人人参与管理、监督的局面。省海洋渔业厅休渔举报电话为: 65320452,市海洋渔业局举报电话为:68723547,市海洋渔业监 察支队举报电话为:68539073。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将给予物质奖励;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 船,将处以没收渔获物、渔具、暂扣捕捞许可证和5万元以下罚 款,开捕后集中违规渔船船长和职务船员办15天学习班,提高 对保护渔业资源的认识后才准予出海,并可视违规渔船的违规情 节,取消年度柴油补贴。
    4. 打击炸、毒、电鱼违法行为。根据往年休渔期间发生炸、 毒、电鱼案件较多的特点,要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对违反规定者 进行严肃查处。
    5. 配合做好打击非法捕捞活动专项行动和小型渔船换证工作。
    6. 关心因休渔导致生活困难的渔民生活。休渔期间,各区 要核准因休渔致使部分渔民生活暂时困难的人数,妥善安排休渔 期间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开展给渔民“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经费来源采取市里出一点,沿海各区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7. 落实安全措施,搞好服务。休渔期间,各沿海区、镇(街 道办)要有计划地组织渔民进行技术培训及对渔业法律、法规的 学习,组织渔民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搞好渔船停港 的防台、防火、防盗、防污染和渔船维护保养、网具修补等工作,多年实践证明,“四防”(防火、防台、防盗、防污染)是伏季 休渔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渔船集中回港后防火尤其是重中之重, 要坚决做到 “三个不准”,即不准把汽油、柴油、液化气瓶等易 燃物品留在休渔的渔船上,不准在休渔渔船停泊区内进行电焊, 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烟花炮竹;不准在休渔渔船集中停泊的港 内装卸、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品,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登记每艘休渔 渔船船长或船主的手机号码,有紧急情况能联系到人。为保障休 渔渔船安全度休,各区要把休渔管理与 “护渔2011”专项行动、 推进“平安渔业示范市”建设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渔船安全 检查,检查渔船证件、安全设施配备、职务船员证书等情况,加强对港口、码头的安全检查,尽最大努力消除一切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休渔渔船的安全;做好航道停泊区的清理和划定,落实值班 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种防范应急措施;注意搞好渔港水域生态环 境保护,对随意倾倒污染废弃物,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按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在开捕前要合理做好供油、供水、供冰等后勤 服务保障工作,确保渔船渔民在8月1日12时后正常出海生产。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到9月底)
    1. 沿海各区、支队要全面掌握辖区开展伏季休渔工作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海洋渔业局,再由市海洋渔业局汇总上报省海洋渔业厅。
    2. 开捕后的10天内,市局相关业务处将深入沿海镇(街道办)、渔村、渔船实地调查了解伏季休渔效果,区海洋渔业主管 部门每天派专人收集渔船生产效益情况,对休渔前、后生产效益 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伏季休渔管理办公室。
    3. 市海洋渔业监察支队在开捕后,必须加强禁渔区线内海 域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有害渔具渔法的查处力度。教育广大渔 区渔民群众自觉遵守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和幼鱼幼 虾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巩固伏季休渔成果。
    五、管理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休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力度。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真正把休渔工作作为一项政府行为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渔政、渔监、船 检、公安、边防、工商、宣传部门要实施联合监管,综合治理。
    (二)为便于管理,休渔渔船原则上回原籍港休渔,因特殊 情况需到外地休渔的渔船,必须提前向拟停泊港所属的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渔政渔监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实行,发现未经同意擅自进港休渔的外地渔船,应强行遣返原籍港;到外港休渔的渔船必须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休渔管理 规定;对过港休渔的渔船必须报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休渔期间,禁止休渔渔船将休渔作业类型调整为非休 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非休渔渔船也不准携带休渔作业类型的网具出海生产。
    (四)做好实施休渔的资源检测评估和总结。进行效果评估 要注意收集和掌握渔业生产情况,并组织渔业专家对伏季休渔效 果进行评估。休渔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伏季休渔工作情况,对成 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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