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意见和住房价格统计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2011-06-18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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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50号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建立新建住房价格调控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机构建设。各市、县政府应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  由市、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发展改革、财政、监察、  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税务、  统计、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协调住房保障、稳定房价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科学制定住房建设(含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各市、县政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城镇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加快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城镇居民收入基础信息数据库。根据房价收入比或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合理划定低、  中、高收入的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各市、县要依据本地城镇居民的住房现状和收入水平,合理预测住房需求,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解决本地居民住房问题。
    三、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各市、县应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依法收回的闲置用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予划拨方式供应。
    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城市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控制房价的住房主要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含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通过买卖取得房屋产权的农垦职工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林区职工住房、工矿区职工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普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主要面向本地居民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切实降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成本。做好房地产相关价格管理跟踪工作,清理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减轻开发企业负担,同时合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指导价。
    六、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各项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到位。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在满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可对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提供货款,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八、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具体责任,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没有按要求建立完成的,各市、县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省监察厅要视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九、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安排年度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安排年度保障性住房省级补助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建设规划,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市县编制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确定年度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制定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省监察厅负责对全省调控新建住房价格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能落实调控政策的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等部门协同做好居民家庭收入调查及低、中、高标准划定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销售情况的统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应协同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整治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政府要严格执行已出台的住房限购措施。
    十、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民众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海南省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全省住房价格统计准确、信息发布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城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开展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在国家统计局发布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后,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及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三亚调查队负责发布海口市、三亚市的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同做好住房价格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住房价格统计内容包括新建住房、二手住房的销售价格、面积、金额等用于计算价格指数的相关基础资料。
    新建住房的范围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含通过“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通过买卖取得房屋产权的农垦职工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林区职工住房、工矿区职工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销售的网签基础数据和二手住房成交数据等分别提供给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三亚调查队。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海口调查队、三亚调查队根据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在内的网签数据,由其整理后上报国家统计局。最终由国家统计局计算、汇总、公布及反馈调查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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