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06-18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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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4月2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0〕171号)及《海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海府办〔201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现目标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立足海口实际,着眼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和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基层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实现目标
    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到2011年12月3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三)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含分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执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主要任务及内容
    (一)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1.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稳定发展。
    2. 合理调整和优化基层医疗机构布局。按照《海口市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镇行政区划设置,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布局进行调整,方便群众就医。原则上每个镇设置一所卫生院,因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人口众多等原因,确需保留撤乡并镇前遗留的卫生院的,由各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核准。
    3.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和一体化建设。完善镇卫生院功能,进一步加强硬件配置和从业人员的能力培训及人才引进。全面开展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并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二)推进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1. 合理核定编制。明确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琼编〔2010〕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服务人口的1.6‰实行总量控制,对现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新定编定岗并实行三年一核的动态管理。
    2. 科学设置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数的90%。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现有单位的人员结构不符合配置要求的,按照先出后进和竞争上岗的办法逐步消化过渡。
    3. 实行全员聘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作为确定部门经费的依据。全面推行镇卫生院人员聘任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上岗,全员聘任。各单位缺额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在编制数和岗位要求内对外公开招聘及选聘。对部分镇卫生院院长进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对一些急缺专业人才也可以从外面聘任。所有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4. 改革分配制度。各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及其负责人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制和风险抵押管理。落实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镇卫生院经费实行区级财政全额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落实村医公共卫生劳务补助,制定政策合理解决村医报酬问题。实施镇卫生院“安居工程”,由市、区政府按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比例(55:45)负担,争取省财政支持,在镇卫生院建设一批周转住房,提供给下乡对口支医的城市医务人员和新到卫生院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居住。
    (三)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按照《海口市镇卫生院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见附件1),妥善安置分流相关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和卫生院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人员分流按先分流后竞岗的程序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从单位分流方案批准起三个月内完成。
    (四)加快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
    1. 在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以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如确有需要,原则上可按省有关规定使用补充药品。
    2. 建立药品采购、使用的监管机制。所有药品按省统一要求实行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药品购销平台建设,配置必要的硬件及软件设备,按要求统一使用上级监管部门药品采购软件管理系统,指定专人负责,规范运作。成立以区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参与的监管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监管、补偿办法。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和套取补助资金行为。
    3.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库)规范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贮存条件,规范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使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房(库)管理达到购进渠道规范、硬件设施合理、规章制度健全、台账记录完备、监督管理到位、药品质量保证的目标。
    (五)建立与综合改革相配套的财政投入机制
    1. 核定收支,保障运转。对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机构业务收入、补助经费注入、财政资金补助”的顺序和原则,保人员工资、保正常运转、保履行职能。
    2. 实行综合预算,差额补助。建立区卫生局会计集中核算分中心,合理核定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接受区核算中心和国库支付中心的委托和指导,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服务。每年两次组织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和所有支出进行审计审查,掌握各机构经费运营状况,及时核定和拨付差额补偿资金。
    3. 绩效考核,落实补助。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六)设立基层医疗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
    每年安排不低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的21%作为基层医疗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其中,20%作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基层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1%作为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由市、区政府按现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比例(55:45)负担。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阶段(2010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主要是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省文件精神,起草《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各项宣传和专项调研。
    (二)准备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及其他配套改革方案。
    (三)实施阶段(2011年4月21日以后):2011年4月21日正式启动龙华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政策;拟于2011年9月1日启动秀英、琼山、美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践行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市编办,各区政府,市发改、财政、人社、卫生、监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发改、财政部门合理安排改革所需资金,确保人头经费和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及时处理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适时召开全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动员会。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保障医务人员切身利益方面,从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高度,积极宣传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认识,稳步推进。

    附件:1. 海口市镇卫生院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2. 海口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3. 海口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附件:1

海口市镇卫生院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根据《海口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海府办[2008]205号)及《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妥善安置改革中镇卫生院分流的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组织机构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海口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遵循“分类指导、精简机构、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机构:成立海口市镇卫生院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区区长,市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监察等部门领导组成。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镇卫生院工作,现在职在岗的各类人员。
    三、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在编分流人员。
    1. 退休、退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提前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 年的国家干部,一律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 提前退养。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国家干部;或工作年限满30 年的工作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含工人),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养手续。
    4. 辞职自谋职业。在规定时限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辞去公职自谋职业。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
    5. 辞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予以辞退:
    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③因机构改革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安排的;
    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⑤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
    ⑥受到刑罚或严重违法违纪的。
    6. 设置辅助性岗位。基层医疗单位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进行,重新核定编制后,镇卫生院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经竞争上岗,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被聘人员,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辅助性工作,其工资待遇视岗位情况确定。
    7. 待岗。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且又不愿意从事辅助性工作人员,列为待岗人员,待岗时限为2 年。镇卫生院(不含被撤销单位)不得安排下列人员待岗(本人申请除外):
    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②转业、复员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 年的;
    ③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
    ④归侨和侨眷;
    ⑤残疾人、工伤和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⑦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的;
    ⑧离异或丧偶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⑨因伤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二)非在编分流人员。
    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3. 推荐工作。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镇卫生院择优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工作。
    四、被撤销单位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撤销单位人员安置范围:经批准撤销之日该卫生院经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二)卫生院被批准撤销的,人员原则上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若本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在本系统内重新安置。卫生院合并或职能划转的,人员分流安置由合并或接收单位负责,符合本《意见》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条件的,可办理提前离岗、提前退养。撤销单位的人员无单位接收的,不执行提前离岗和提前退养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经批准撤销的镇卫生院,其主管部门要对全部离退休(职)人员提出具体安置意见,予以妥善安置。
    (四)撤销单位工作人员安置费用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原经费渠道无法解决的,由撤销单位财产变现解决,财产变现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五、分流安置待遇
    (一)提前离岗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障待遇;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离岗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
    (二)经批准提前退养的人员,其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退养期间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80%领取生活费。单位按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时,提前退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视为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相应调整生活费。
    (三)提前离岗人员和提前退养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原经费渠道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交部分由个人负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发放养老金。
    (四)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可享受如下待遇:连续工龄10年(含10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含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退职金。
    (五)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基本生活费。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可在本单位出现空编时重新竞争适合的岗位,或自谋出路。待岗期满后,仍不能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个人档案移交市人才劳动交流服务中心托管。
    (六)被撤销的卫生院分流人员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七)卫生院被撤销的,其撤销前拖欠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应由原单位一次性补发;其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费,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由原单位一次性补缴。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党委、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由区卫生部门牵头,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卫生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分流人员安置实施方案,按规定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明确实施步骤。人员分流按先分流后竞岗的程序实施。分流人员填写《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意愿表》,经镇卫生院初审,区卫生、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从单位分流方案批准起3个月内完成。
    分流人员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所在单位分流方案批准之日。
    (三)保障经费支出。分流人员过渡期间相关工资待遇、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学习深造期间一定比例的学费补助、提前退休和病退人员待遇等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四)实行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办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五)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对在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和违背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六)加强民主监督。各地要主动向乡镇卫生院职工宣传分流人员安置的政策、措施,将范围对象、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七)维护和谐稳定。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关系到镇卫生院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稳定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逐人落实,妥善安置。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们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顺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2

海口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
    (一)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 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情况。
    (3)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海口市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略。
    2. 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详见《海口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略。
    (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
    三、考核主体
    (一)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海口市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对辖区内的镇卫生院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隶属的镇卫生院依据《海口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组织考核。
    (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镇卫生院在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由隶属的镇卫生院组织考核。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程序。
    1.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于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事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级相关行政部门。
    2.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对各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5%。
    (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对工作人员进行2次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考核实行百分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 考核结果运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镇卫生院,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
    (2)奖励先进,惩戒后进。
    对考核不合格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应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此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得分名次排在全市最后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次考核得分名次均排在全市最后三名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去负责人职务。
    (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运用。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落实和细化《海口市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和《海口市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抓紧制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
    各区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立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3

海口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方式
    (一)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室补助标准,即每12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行政村卫生室8000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到区,再由区落实到村卫生室。
    二、核定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三、核定收支
    (一)收入及其核定。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构成。(1)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3)其他收入,包括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1)经常性收入核定。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3)其他收入,由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二)支出及其核定。
    1. 支出项目。(1)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2. 支出核定。(1)经常性支出核定。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综合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补助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承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原则上由区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市级财政统筹。
    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市财政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六、加强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区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会同发改、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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