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1-06-18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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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1年3月24日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在市委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听取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市政府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九、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
    十、各局、各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并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十一、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互为替补的工作分工与协调制度。替补双方互通情况,在一方出差或因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对方及时代行处理。替补双方一般不同时外出。
    十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一项工作原则上由一个部门主办,实行主办部门责任制。主办部门应主动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办理。各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同心协力,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出台各类部门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措施、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市政府可成立咨政专家委员会,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直接参与政府决策过程。
    二十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完善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市政府及各部门应注重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反馈,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实施后应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二十八、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十九、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三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办部门应代表市政府做好行政复议答复(或行政应诉)工作,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应视情依法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一、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法制专题讲座,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会议审定、讨论的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六章  规范行政审批

    三十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十三、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四、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市政府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市档案局(馆)、图书馆等公众场合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行政机关除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资料报送市信息中心的政府网站外,同时给档案局(馆)、图书馆各送一套资料,方便群众查取。
    三十八、实行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成果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有关信息。强化舆情监测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三十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市政府服务中心依法认真受理,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后答复。
    四十、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亲自接待人民群众,亲自包案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市政府各级工作人员要主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社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五)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等;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十二、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协调、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做出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需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五十三、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议,专题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情况,部署下阶段经济工作。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请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五十四、受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可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五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者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确定。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市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议的,议题由委托人确定。
    五十六、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应材料齐备,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出具书面意见;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会前经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涉及到多个部门,经协调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说明理由,提出多个解决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上会之前,须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五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上会前,相关部门应将领导批示、议题材料、汇报说明连同解读材料、宣传方案等一并及时印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一般应提前1~2天将会议材料发送与会人员。
    五十八、议题汇报单位和参会单位要认真做好参会准备。汇报人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在10~1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应紧扣主题,直陈观点,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没有重大原则性意见的,会上可以不发言。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十九、参会单位应严格按会议通知要求及时报名,并准时参加会议。收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
    六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签发;副秘书长受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办公厅专题协调会议的,由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委托人签署,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市政府办公厅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会议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在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须公开报道的,新闻稿需经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报会议召集和主持人审定。市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如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会议召集和主持人审核。
    六十一、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约、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六十二、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规程》的规定和要求处理公文。
    六十三、市政府收到上级单位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市长阅批。市政府收到各厅局委办、有关机构、单位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送分管市政府领导阅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阅批。
    各区政府和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一般通过党政办公网采用电子公文形式传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职责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六十四、各部门、各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市政府的请示件必须一文一事;不能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纪要或简报中。请示件只能主送一个单位,不得抄送其他单位和领导个人。
    对未按办文程序报批的公文、越级呈文、多头呈文、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公文以及已经进入市政府服务中心的许可项目受理件,市政府办公厅不再收文。
    六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应高度重视并不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制订公文限时办理制度;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市政府领导呈报文件时,需有明确的拟办意见。
    建立国家、省、市领导批示件回告制度,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要求特急件当日回告,急件3个工作日回告,平件7个工作日回告;领导批示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批示时限回告。
    公文审批,应在办文卡上批示。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审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六十六、各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事项,由各区和各部门之间直接协调,不得再行文至市政府办公厅。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调;如有分歧意见的,主办、协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确需由市政府领导协调的,主办单位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和办理建议,附上相关单位的会签意见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厅转呈。
    六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也可由市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委托副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市长签发。
    六十八、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六十九、市政府办公厅应建立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库,内容包含历年的国家、省、市的政策和方针性文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主要数据等内容,以便市政府领导需要时可快速查阅。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提倡少发文、发短文。推行发文计划管理,控制文件数量。凡是可以用函、电方式办理的,一律不发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压缩公文篇幅,行文要观点鲜明、简明扼要、准确得当。加强公文质量管理,开展公文质量考核与评比,加强公文培训。完善电子政务,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

第十二章  执行督查

    七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对各部门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和市政府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七十二、督查工作应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掌握会议议定、文件部署、领导批办等事项的办理情况,定期督办,适时以函报、专报、值班信息、督办情况表等进行报告。将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干部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十三、建立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将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大部署、履行工作职责、进行行政审批、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七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九、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公务出访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应遵循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由市外事侨务办提出出访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八十、规范和简化接待工作。接待国家部委、省厅领导检查工作以及外省市来访活动,由市政府接待办提出方案,报批后统筹安排。
    八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习培训,自觉学习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前沿理论,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营造学习氛围,制定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八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向群众学习,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基层经验,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基层突出困难和问题。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每年提交至少一份有质量的调研报告。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八十三、市政府安排的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应准时参加,如不能参加时,应按照对等原则,自己协调有关领导参加,并提前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不需上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除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和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开工、剪彩、竣工、年会、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须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八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区、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差(出访)或休假,指定一位副市长主持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委、省政府请假。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市政府领导和市长书面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副职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市政府领导书面请假。

第十四章  附  则

    八十六、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七、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八十八、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则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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