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海南省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的通知
2011-06-05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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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32号

海口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澄迈县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海事局: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海上突发性事故,切实提高海上搜救效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上搜救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1〕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海南省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分中心是负责海口市和澄迈县辖区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协调的常设机构,设在海口市,业务上受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分中心组成如下:
    常务副总指挥:周  宝(海口海事局局长)
    副 总 指 挥:袁光平(海口市政府副市长)
                黄照良(澄迈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海口海事局、海口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海口市公安局、海警第一支队、海口市公安边防支队、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海口市气象局、海口市民政局、海口市卫生局、海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海口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海口市财政局、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海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口市法制局、海口市秀英区政府、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海口市琼山区政府、海口市美兰区政府、中共澄迈县委新闻办公室、澄迈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澄迈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澄迈县公安局、澄迈县公安边防支队、澄迈县公安消防大队、澄迈县交通局、澄迈县气象局、澄迈县民政局、澄迈县卫生局、澄迈县外事侨务办公室、澄迈县财政局、澄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澄迈县旅游委、澄迈县法制办、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澄迈县老城镇政府、澄迈县大丰镇政府、澄迈县福山镇政府、澄迈县桥头镇政府、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口海事局,负责分中心的日常运行工作。成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汤博政(海口海事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郑道英(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局长)
                 王天经(澄迈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吴乾诚(海口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
    办公室值班电话:12395,68662466,68663304(传真)
    二、工作职责
    (一)分中心职责
    1. 负责制定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2. 承担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接警、上报及联络工作。
    3. 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责任区水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负责协调事发海域当地市县政府按照相应职责组织岸基力量和沿岸船舶参与搜寻救助,并进行业务指导。
    5. 建立与相邻地区的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
    6. 组织海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7. 协调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o
    8. 组织开展海上搜救事后评估工作。
    9. 建立档案和资金管理制度。
    10. 负责表彰、奖励在辖区内的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分中心办公室职责
    1. 承担分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2. 制定应急反应救援方案,并根据情况报有关领导批准。
    3. 负责调动辖区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
    4. 承担海上船舶保安事件的接收和联络。
    5. 制定辖区海域海上应急演练和海上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6. 组织辖区海域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7. 负责向领导机构推荐对在辖区海域搜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搜救力量、成员单位进行奖励的候选名单。
    8. 负责分中心搜救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使用,并向领导机构及海口市、澄迈县人民政府报告使用情况。
    9. 完成分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分中心应积极协助海口市、澄迈县依照《海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于2011年4月份前完成《海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澄迈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四、为确保海上搜救顺利开展,分中心应当尽快制订《海南省海口海上搜救分中心工作规定》、《海口市海上搜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澄迈县海上搜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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