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2011~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04-13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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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2011~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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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2011~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

    附件:1. 海口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目标任务分解表
          2. 2010年~2012年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树立椰城文明卫生形象,促进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爱卫会(全爱卫〔2010〕1号)《关于印发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整洁行动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琼办发〔2010〕1号)《关于印发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省爱卫会(琼爱卫〔2010〕39号)《关于印发2010~2012年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2010年12月24日全省创建卫生城市(县城)暨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进一步巩固、拓展、提升“五大工程”成果,争创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东进、南优、西扩、北拓、中强”的城市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结合、综合整治、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品位之城,建设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宣传健康环境理念,着力解决城乡环境脏乱问题,大力加强城乡特别是农村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环境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开展3年的整洁行动,到2012年底,力争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1.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全国目标为76%);
    2. 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5%(全国目标为80%);
    3. 城市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减少一半,即建设符合管理规范标准的城市农贸市场8个;
    4.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12%(全国目标为10%);
    5. 农村污水处理率提高10%(全国目标为10%);
    6. 完成450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全省目标为7434个);
    7.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提高15% (全国目标为15%);
    8.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12%(全国目标为10%)。
    三、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在城区,重点清理影响市容环境的卫生死角,保持市容环境整洁美观。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卫局)
    (二)实行“门前三包”制度,提高社区物业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市环卫局)
    (三)做好农村、公路、内河航道沿线和车站、港口等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强化铁路(由市交通港航局协调铁道管理部门)、公路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港航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园林局)
    (四)加强各城乡中小学校环境卫生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教育局)
    (五)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施工工地流动人员及农民工聚集地环境整治和卫生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
    (六)深入开展农村乡镇与集市、畜禽养殖地和畜禽散养密集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七)加强卫生院、中小型水厂、旅游景区(点)环境卫生管理,加大农村餐饮业内外环境整治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旅发委)
    (八)加快镇政府所在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卫生院及中小学、旅游景区(点)、公路沿线等区域无害化卫生公厕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卫局)
    (九)抓好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加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力度,大力推动垃圾分类收集,规范生活与建筑垃圾的清运行为,加强乡镇和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乡镇垃圾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建设的投入,有步骤、有重点、有规范地建设村镇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逐步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乡村延伸覆盖,建立乡镇、村庄清扫保洁机制,逐步开展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环卫局)
    (十)抓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建设和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新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的进程,加强运营监管,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十一)推广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使用技术,实施村镇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工程,减少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水务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十二)抓好农贸市场的整治,进一步搞好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工作,提高农贸市场的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居民的购物环境,促进农村乡镇农贸市场整洁有序。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十三)抓好农村饮用水水质的消毒,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推进城市供水和排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在逐步解决小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尤其是单村单井工程的消毒问题的同时,抓好新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消毒问题,做到建设一家,水质达标一宗,全面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水务局、市卫生局)
    (十四)抓好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农村改厕项目要求,落实责任,加快实施步伐,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新建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工作。广泛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加强重点行业的老鼠、蟑螂危害控制达标工作,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传递健康信息,弘扬健康文化,使 群众了解环境与健康关系,提供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局、市爱卫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将整洁行动列入本地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在政策、资金上予以保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逐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卫生创建暨城乡环境整洁行动取得成效。
    (二)加强部门合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整洁行动为契机,结合当前开展建设国际旅游岛环境整治大行动、卫生城市(县城)创建、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一步做好各级爱卫部门协调联系、定期报告通报等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统计、数据汇总、资料收集工作机制。爱卫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整洁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对行动慢,力度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也要结合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本系统的考核评估工作。省爱卫会将根据全国爱卫会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做好阶段和年终的考核评估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重要性,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发扬爱国卫生传统,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组织开展义务劳动日活动。要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听取社会民众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和及时整改,努力提高群众对整洁行动的满意度。

附件1:

     附件2:2010年~2012年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办法

    为科学评价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效果,促进我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向纵深发展,根据《2010~2012年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和《2010~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各项工作指标必须客观真实地统计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坚持日常督导检查与终期考核项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各地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目标完成、行动内容开展和保障措施落实等情况。
    (一)行动具体目标完成情况。
    省爱卫会有关成员部门根据《2010~2012年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和职能,对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具体8项目标任务进行逐年分解,把任务落实到各市县和洋浦,省爱卫办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行动具体目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行动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估。
    (二)行动内容开展情况。
    ——集中清理整治活动情况。包括清除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和农村积存垃圾情况,重点场所、行业、铁路、公路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境卫生整治情况,市容、村容卫生状况等。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包括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处理设施,卫生公厕等。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情况,包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状况,建立村庄清扫保洁机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群众诉求渠道和监督机制等。
    ——群众参与情况,包括群众参与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义务劳动日、志愿者行动等活动,群众满意度等。
    (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组织体系。形成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网络,领导和具体承办人责任明确,行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工作制度。有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量化标准,建立工作档案;建立健全信息传递、上报反馈和通报制度。
    ——经费保障。加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重点场所、行业等开展的集中清理整治活动、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等活动,有专项经费支持。
    ——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型群众宣传动员活动,宣传普及行动的意义、内容和卫生知识,提高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行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组织新闻媒体,对行动进行追踪报道,培育先进典型,建立舆论监督平台。
    四、考核办法
    采取自查和省级督导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自查:各市、县、洋浦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行日常督察和年度检查,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自查总结报省爱卫办;省爱卫会有关成员部门,包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厅、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精神文明办和省爱卫办,根据《2010~2012年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所分解的职能和任务指标要求,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爱卫办。
    (二)省级督导和考核:每年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省爱卫会牵头组织卫生、建设、水利、环保、精神文明、商务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考核结果评价
    考核活动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向省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终期考核实行评分制,根据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评分细则,对行动考核内容分值进行评测,确定考核等级,向省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并作为主要依据提出表彰意见
    六、相关名词解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县级市以上市(含县级市)城区范围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立即产生量的比例。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县级市以上市(含县级市)城区范围报告期内生活污水处理总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
    ——城市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县级市以上市(含县级市)城区范围内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报告期内生活垃圾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报告期内生活污水储量总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比例。
    ——环境综合整治村庄: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实行“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和自然村。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合格样本数与水质卫生监测样本总数的比例。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县以下行政区域(含县城)有卫生厕所农户数与农户总数的比例。
    本办法由省爱卫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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