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04-13 00: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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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海口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一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我市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到2015年,我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农村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自闭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和学校通过开展扶贫助学活动,帮助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民办特殊教育培训机构为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十二五”期间,设立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聋教部和盲教部,力争把该校创建为具有实验性、示范性、指导性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各区可在有条件的乡镇中心校建立特教班,解决农村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问题,也可在城区普通中小学开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教学班,以满足本区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要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法接受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培训机构,切实保障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及康复事业。市教育、民政、卫生和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康复训练机构,开展0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在教育教学方面接受教育部门的指导。市残联要将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与康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市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中心,重点抓好对耳聋、低视力、脑瘫、智残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等工作。积极支持幼儿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家庭开发6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训练以及各类教育活动。普通幼儿园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
    (四)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通过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少年,80%以上应接受高中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结合学校布局调整,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职业高中班,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积极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结合各类残疾人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五)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市、区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报名、推荐、录取工作,满足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我市职业学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考生,可减免考试报名费,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学成才。
    (六)多渠道采取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残疾青壮年扫盲工作纳入我市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管理,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七)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免除我市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的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给予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1年春季起,每生每年生活补助1800元。
    (八)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力度,设立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购置教育教学设备、学生康复设施和开展教师培训等。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5倍,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需求。
    (九)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特殊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十)做好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的教育资助工作。市教育、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调,通过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残疾大学新生、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新生提供资助。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纳入社会救济范围,生活补助费由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学生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残疾儿童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给予适当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三、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十一)加强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坚持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教学等教改实验,培养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切实把加强劳动技能和多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放在特殊教育的重要位置,开设符合残疾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残疾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市财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残联等部门要在经费、场地、设备、设施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兴办校办产业,解决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以及就业后的培训、继续教育等问题。职业学校要努力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从2011年起,市残联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三)进一步做好随班就读工作,提高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质量。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到2015年,我市要建立1个随班就读试验室。普通中小学校要招收适龄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做好小学和初中随班就读工作的衔接,使有能力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定期委派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的工作制度,为随班就读学校提供培训和指导,保证随班就读质量。
    (十四)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和特殊教育科学研究。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校校通工程”项目中,对特殊教育学校予以支持,为学校配备适合特殊教育的教学仪器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为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市、区教育教研部门要配备1名专职特殊教育或兼职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成立和发展特教学术团体,开展多层次的特教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业务素质。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素质
    (十五)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十二五”期间,市教育部门要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对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安排正规的短期培训。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特殊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努力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合格率达到80%以上,随班就读学校的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60%以上。继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将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纳入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着力培养一批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并把特殊教育知识作为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形成一支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十六)切实做好教师配备工作,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级少,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按标准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市编办、教育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的合理配备。凡特殊教育学校所需新师资必须聘用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优秀学生,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省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核定。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确保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十七)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的生活水平。对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数额按以下办法执行: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确定;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确定。上述人员在本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特殊教育津贴可按本人计发退休费比例打折后计入退休费。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予以岗位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应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在评职、晋级、评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五、强化政府统筹力度,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八)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把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各级部门要层层签订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目标责任书,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规划目标落到实处。市发改、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议事日程。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工作,组织落实好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深化特殊教育改革,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又好又快发展。财政部门要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在经费、基本建设、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编制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共同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残联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协助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做好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等工作,并参与特殊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加强疫苗接种与治疗工作。计生部门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活动,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
    (十九)加强对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要把特殊教育工作作为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健全儿童少年的水平,促进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加大对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对在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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