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1-11 15: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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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1〕3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海口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列入本市正常养护的县道、“通畅工程”已建成的乡道、村道以及其他重要农村公路。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列入本市正常养护的县道以及其他重要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工作意见组织编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省级补助资金;

  (二)市级专项资金;

  (三)各区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其他管理养护。

  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各区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保障本辖区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次年度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计划,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资金。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审计、财政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分类及管理依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当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参照《海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巡查暂行办法》、《海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检查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评定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并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执行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村道的路政管理参照《路政管理规定》实施。

  区政府指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乡镇政府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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