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10-06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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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府办〔2008〕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进一步提高海口市区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巩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创建生态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抓手,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为目标,为构建和谐海口和打造 “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生产机动车辆排气采取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和对在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现象,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磊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鞠磊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法制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巡警支队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市国土环资局,由市国土环资局陈超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内容

  (一)控制新车源头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定期公布环保车型目录并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购买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新车。公共交通和公共事业新购车辆选型时须优先选择油、气双燃料汽车。(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2、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严把新车登记入户关。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新车排气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二)控制在用车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工况法检测工作。

  (1)分阶段实施在用车定期排气工况检测法。根据我市实际,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营运的方式,修建2至3个工况法检测站。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发改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巡警支队、市物价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前)

  (2)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建立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为对在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管提供统一的排气检测数据和执法依据,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前)

  2、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管。

  (1)加强监管,确保检测质量关。定期召开检测单位的工作会议,传达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并进行工作部署;开展各检测单位仪器检定和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2)设点开展年检车辆排气抽查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单位的监管,并设点对已经检测排气的机动车进行复检,责成排气不合格的车辆进行返修,并通报批评有关检测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期检测资格。 (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3、完善排气超标车辆的路检、抽检机制,增强道路抽检工作的威慑作用。

  (1)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由公安、交通、环保部门联合开展路检,对路检排气超标的车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特别是要加大冒黑烟车辆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2)加大用车大户抽检力度。定期对公交、环卫、市政、邮政以及我市一些大型物流公司等用车大户的车辆进行抽检,责成其对排气超标的车辆进行限期治理。同时,对上述用车大户的车属单位进行宣传,一是要求对各自的司乘人员进行教育,正确操作机动车,减少路面上的机动车 “冒黑烟”现象。二是加强对机动车的定期保养,确保机动车以最佳状态运转。(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年10月起)

  4、建立汽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有条件地控制高排放车辆行驶。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关于对在用车实行差别化管理、以及《关于印发2005—2007年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环函[2005]83号)的要求,提请市政府出台《海口市汽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对汽车排放污染物水平实行分类环保标志管理。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法制局;完成时间:2009年10月)

  5、加强对在市区内行驶的外地车辆的监管。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联合开展对外地营运客、货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实施时间:2008年8月)

  6、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维修(I/M)制度。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申请、筛选和资格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的记录制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实施时间:2008年11月起)

  (三)逐步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

  对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尾气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高排放车辆,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有条件的控制行驶措施,促进车辆淘汰更新。严格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和国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有关规定,严把车辆报废关,重点淘汰高排放车辆。

  1、建立高排放车辆排气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在定期排气检测、维护治理、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延期使用车辆排放监控和跟踪等各环节对高排放车辆实施监控,并建立集排气检测数据管理、维护治理跟踪、车辆报废监督管理及措施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数据库。(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10年6月)

  2、建立用车大户的车辆排放管理信息档案。重点监控在市区范围内行驶里程大、排量大、技术水平低的高频使用车辆,主要包括营运客、货车(如公交车、出租车、淤泥运输车、环卫车、邮政运输车等)以及大型柴油货车等。(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实施时间:2009年12月前)

  (四)完善法规体系

  1、颁布政府通告。提请颁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实施在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整治机动车辆排放黑烟的通告》、《关于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政府通告。(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法制局、市交通局、市交巡警支队,实施时间:2008-2010年)

  2、修订 《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增加机动车数据库、数据传输网络建设、环保标志管理等内容,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法制局,完成时间:2009年12月底前)

  3、制定《海口市汽车报废环保规定》。(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交巡警支队、市法制局,完成时间:2009年10月底前)

  (五)加强能力建设

  1、强化协调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海口市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制度,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协调小组的协调监督作用。建立治理机动车排气噪声污染督办、例会、重大事项通报等相应的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市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8年12月底前)

  2、安排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工作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职责部门,实施时间:2008年8月起)

  五、工作步骤

  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2008年8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08年9月起为实施阶段;2010年10月前为总结阶段。其中,每年度的12月将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建设生态城市、率先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需要,是一项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其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使我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现状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社会宣传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使市民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明确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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