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2008-03-11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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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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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 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 12 6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

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8 件规章:

  一、《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1995 8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 号发布)

  二、《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1995 8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 号发布)

  三、《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5 12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 号发布)

  四、《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1997 7 23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7 号发布)

  五、《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99 10 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 号发布)

  六、《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1999 10 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 号发布,2000 1 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 号修正,2004 3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1 号再次修正)

  七、《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 6 12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6 号发布)

  八、《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3 1 20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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