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海口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10-24 00:00:00 来源: 海口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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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08〕225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海口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2008 年海口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改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监局、省水务局、海南电监办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琼土环资〔2008〕135号)的要求,决定于2008年7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全市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环保专项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活动。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

  后续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省级和市级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我市是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续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企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1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以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察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1年以上但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生活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水务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营运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南渡江流域污染企业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环境保护,2008年重点对南渡江重点流域环境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南渡江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要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制革、印染、酒精、淀粉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河流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要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四)继续开展对橡胶加工行业的专项整治。

  橡胶加工业是我市重点污染行业,要在去年专项整治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橡胶加工行业的专项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所有橡胶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已投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虽经环保审批但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投放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整治;对虽经环保审批和执行“三同时”制度但逾期未申请环保验收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直至停产整治。

  2、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以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

  1、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组 长:张 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鞠 磊(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组 员:陈 超(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李淑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郭志伟(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黎 雅(市监察局副局长)

  梁毓和(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义勇(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杨露娜(海口工商局副局长)

  谷志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彭树奎(海口供电公司主任助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陈 超(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李淑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成 员:詹 雄(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支队支队长)

  丛劲松(市发展和改革局科长)

  谢丁强(市监察局主任科员)

  林明勇(市司法局科长)

  林尤昊(市建设局副科长)

  王康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长)

  包贻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员)

  赵 剑(市水务局主任科员)

  彭树奎(海口供电公司主任助理)

  办公室联系人:陈丽,联系电话:66756107。

  2、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市环保、发改、建设、工商、安监、水务部门和监察、司法机关及电力公司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一些影响较大的、久拖未决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挂牌督办,落实责任,明确时限,跟踪督查,并定期对整治的情况进行通报。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力量,对整治情况进行公开,拓宽社会和舆论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要每半个月向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简报,并按时报送阶段报告,对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要随时报告。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的整治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挂牌督办,做好案件管理。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挂牌督办一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查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综合整治,依法追究责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要根据阶段工作安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宣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前)。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本部门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于8月3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橡胶加工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18日前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9月18日前将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整治情况、10月18日前将橡胶加工行业及重点流域整治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

  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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