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7-07-03 00:00:00 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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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积极实施城镇化战略,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基本形成了符合海南省情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法规体系,为推动城乡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经济实现了从恢复性增长向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转变,发展加速的势头日趋明显,城乡建设面临着新一轮投资开发热潮。与此同时,擅自调整规划、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等问题时有出现。为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导和审批具体项目建设的法定规划依据,各市、县政府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大力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并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逐步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到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凡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地段,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各市、县政府及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规划管理职能。严格执行“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禁止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法定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禁止出让、挤占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和各类防护绿地。近段时间,个别市、县以收取土地增容费为目的,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这将对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应尽快予以纠正。

  三、严格城乡规划调整程序

  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改变。确需调整城乡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城市规划工作行政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成果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调整规划的,要依法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

  四、加强对重点资源规划建设的监管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突出抓好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的实施和监管。风景名胜区、海岸线等都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不得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功能布局,海岸线规划建设应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效益,滨海一线用地原则上要作为旅游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开发,严格控制住宅项目挤占滨海一线用地。

  五、注重塑造城镇建设风貌和文化特色

  我省城乡规划要突出保护和体现海南特殊的自然风貌和民族文化特点,努力塑造富有热带滨海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的城镇风貌,提升城市综合品位。城市设计是塑造城镇独特风貌景观的重要手段,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管理,海口、三亚等重点旅游城市要抓紧制定城市设计导则,认真开展城市重要地段、景观节点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彰显城市个性、特色;要加强乡镇和农村村落风貌保护,建设一批具有热带滨海观光、民俗风情浓郁、开放时尚的特色小城镇。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各市、县政府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沙滩、海域、自然山体和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要依据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开挖自然山体、水系、破坏植被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执行红线(道路控制线)、绿线(绿地山体控制线)、紫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控制线)、蓝线(水系湖泊控制线)、黄线(基础设施控制线)管理规定。要突出抓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重大环保设施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工作,大力推进各项环保设施的规划建设。

  七、加强城乡规划对住房建设的指导和调控

  各市、县政府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抓紧落实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住房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实施规划建设,防止挤占、挪用。

  八、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积极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市、县政府编制、实施、调整城乡规划等情况进行督察,纠正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并向省政府提交督察报告。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日常管理和实施工作,并会同省监察厅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检查工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严肃查处。当前要重点纠正和查处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以及违反规划出让、挤占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违法行为。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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