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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增13种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3-01-05 10:08   来源:海口日报  
  本报6月20日讯  日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新增部分符合评审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统一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印发,决定自7月1日起,将新增13种符合评审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确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通知》指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含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和参保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实际结算时,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执行。

  《通知》明确,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原则上在配制的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他协议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要加强医保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不得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串换为支付范围内品种。

  新增13种符合评审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化学制剂水合氯醛口服溶液、氯化钾口服溶液、水杨酸酊、复方硫洗剂、碳酸氢钠滴耳液、硼酸滴耳液、尿素乳膏、颠茄合剂、薄荷脑苯酚酊;

  三亚市中医院的中药制剂治胃丸、丹曲降脂丸、痤疮消丸;

  海南省第五人民医院的化学制剂硝酸咪康唑洗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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