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推行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 商品房转移登记的通告 (试行)
更新时间:2025-10-17 09:02
来源: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开发企业、各金融机构、广大购房群众: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我局决定在海口市范围内推行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条件。本通告适用于已办理普通商品房首次登记且购房人已取得网签备案的,经开发企业同意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并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的情形。
二、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首次登记时,应当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确有特殊原因,不同意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办理了普通商品房首次登记的项目,开发企业补充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的,可依照本通告办理。
三、项目公示。对于已完成首次登记并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通过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含微信公众号)、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公示。
四、委托办理。已办理普通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且开发企业已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具备转移登记条件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
五、提交材料。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时,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
六、按揭贷款购房。按揭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普通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同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
七、不得随意取消单方办理申请。开发企业已提交《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的项目,不得随意取消单方办理申请。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因合同纠纷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等情形确需取消单方办理申请的,开发企业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证明材料。确定取消单方办理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移除相应的项目公示。
八、本通告自公布起执行。
九、本通告由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同意购房人单方办理申请书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 的 项目,楼幢号: 号楼,房屋用途: ,现已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为了方便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同意已购买及将来购买上述不动产的购房人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我公司对上述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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