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府〔2015〕158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已经 2015 年 12 月 8 日十五届市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双困房等并轨运行,并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23,182 元(含);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0,449 元(含)。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平方米(含)。
(三)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可保障住房)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核定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人每月补贴 19 元。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 139,000 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26,530 元(含);单身居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39,790 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平方米(含)。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 160,000 元(含)。
三、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及相关条件
(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满 1 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 5 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 5 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2 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 5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满 6 个月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 5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满 1年及以上,并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1年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本项第 1 目至第 5目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 8年及以上的。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36,000 元(含);单身居民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50,000 元(含)。
(三)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平方米(含)。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 210,000 元(含)。
(五)其他条件规定:单身居民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届满 25 周岁(含)。
四、本标准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在有效期内,市政府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条件或标准另有规定且与本文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口市 2013 年度保障性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海府〔2013〕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