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口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现我局就海口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22年度质量管理自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自查对象
海口市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含批发和零售)。
二、自查标准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自查。各企业认真梳理本企业的符合情况及存在缺陷,根据自查情况逐项填写《海口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详见附件1。每年的年度自查报告都有改版,请勿用上一年度的版本填写!)企业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完成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 自查报告提交方式
(一)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请企业将填写完毕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扫描为单个PDF文档,于2023年3月31日前发送至hkylqx2017@163.com,邮件主题备注企业名称,企业留存纸质自查报告备查。
(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请企业将填写完毕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给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地址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2),企业留存一份纸质自查报告备查。
四、自查要求
(一)自查报告扫描件没有加盖企业公章、没有人员签名或签名非手写的、扫描件不完整的视同为未进行自查。
(二)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逾期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进行处理,并加大此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电话:0898-68723370、68722394。
附件:
1 海口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2022年度自查报告.doc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