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3月8日讯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做好《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废止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该厅起草了《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省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本省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凭居住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内地户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待遇方面,《规定》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以在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内选择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