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教育局关于准予设立海南观澜湖双优实验学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0-08-21 09:00
来源:海口市教育局
海口市教育局
关于准予设立海南观澜湖双优实验学校
行政许可决定书
海南观澜湖双优文教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的设立“海南观澜湖双优实验学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同意设立海南观澜湖双优实验学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校名全称:海南观澜湖双优实验学校。
二、组织机构
(一)举办者:海南观澜湖双优文教有限公司。
(二)法人代表:李佳琦。
(二)校长:祁伟。
三、办学性质:民办。
四、登记类型:非营利性。
五、学校类型:全日制学历教育。
六、办学内容:小学、初中、高中。
七、办学规模:1680人。每学期招生计划指标,由我局基础教育处另行核准。
八、办学地址:海口市龙华区羊山大道19号。
九、办学要求:
(一)依法建立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区物价部门和我局备案并公示。
(二)按照国家及海南省关于中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条件等事项,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我局备案。
(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受聘教师及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合并或终止及举办者变更等均应上报我局审批。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六)学校必须按照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证消防安全。
(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做好会计年度审计工作。
(八)依法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规范办学,确保安全,保证办学质量。
海口市教育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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