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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10-22 17:05   来源:省民政厅  
    一、印发《实施办法》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收养工作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为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更好把握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细化、补充收养评估内容、流程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通知要求,加强我省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中国境内收养均要进行收养评估。目前,收养申请人主要包括中国内地居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养主体,《实施办法》根据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一是中国内地居民收养,应当适用《实施办法》。二是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出具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评估;未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仅提供证明材料的,民政部门可以根据证明材料进行评估。三是外国人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故《实施办法》规定,收养继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进行评估。

 

  三、开展收养评估的形式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答:(一)收养评估的形式。《民法典》规定,收养评估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实施办法》规定,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条件。

  (二)收养评估的内容。《实施办法》规定,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四、开展收养评估的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收养评估始于收养关系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后,终于收养登记完成前,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一是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未发现直接违反收养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二是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第三方机构选派人员;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三是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需要,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四是出具报告。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

 

  五、收养评估有哪些情形需要及时报告?

  答:《实施办法》规定,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或者存在吸毒、赌博、嫖娼等恶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为了保护与收养申请人正在融合的未成年人,《办法》规定,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收养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随着收养评估实践的不断深入,对收养评估工作的认识也将不断深化。省民政厅将紧密跟踪《办法》实施,及时完善相关规定。此次《实施办法》中之所以加上“试行”两字,也是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在适当时机对《实施办法》再作调整,使其更加完善。希望收养申请人及其他收养关系当事人多一些理解,给收养评估工作更多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及评估人员将秉持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不断提升收养评估工作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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