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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的温馨提示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3-09-06 16:03   来源:市人社局  

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琼府办〔2022〕41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2〕41号)要求,为避免申请缓缴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错过补缴期,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度未缴费月份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还可以登录“海南社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个人服务板块线上自助办理。


二、申请缓交用人单位

按规定已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最迟于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在此期限截止前补缴的,免收缓缴期间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保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请缓缴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采取逐月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办理补缴申报。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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