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海府〔2002〕85号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政府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搞好。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上级和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委会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
(三)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部门之间、地方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各种关系。对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必须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法律、法规、政策已有规定以及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讲清政策,如实说明情况。
第六条 坚持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办实事、讲实效,是检验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质量的标准。在办理中应力戒空谈,多办实事,特别要努力办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坚持规范办理、注重实效原则。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认真答复;努力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应做好承办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办理本级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凡不属本级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章 承办程序
第九条 交办。
1、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将属于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交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集中交有关部门办理。
2、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由市人大常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承办部门,或者转交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有关部门办理。
3、省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十条 承办。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向原交办单位核准件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后的10天内向原交办单位提出改办意见,并同原件一起退回交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2、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并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3、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和会办(协办)三种承办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
第十一条 审查。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要在正式做出书面答复前,逐件核查原件内容,修改办复意见;有关科室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方案进行审核和修改;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作最后审定并签发。
第十二条 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并报送有关部门。
1、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以A4纸打印,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2、市级建议和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并分别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
3、全国及省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行文答复。经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全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审定后,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经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的书面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审定后,答复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4、在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建议人或提案人,但《征询意见表》只寄送领衔人。
5、对在答复建议人、提案人之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做出补充答复。
第十三条 反馈。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人或提案人的《征询意见表》后,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应查明原因,重新办理,并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的1个月内,将重办情况再次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四条 总结。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当年度办理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并于办理期限后的1个月内,填写《办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格式六),报送交办部门。凡办理8件或主办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同时写出书面总结报送交办部门。有条件的区、部门和单位应用办理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报送办理情况。各级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答复文、承办原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和存档。立卷要齐全完整,存档要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政府组成人员和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度。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应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将办理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考核内容,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接到交办任务后,应作专题研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单位领导要亲自批办和督办。
第十七条 跟踪办理制度。对有领导批示的、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实行跟踪办理。承办单位对跟踪办理件应经常对照检查,尽快落实。
第十八条 会办制度。对建议和提案所提的内容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分办、会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协同。协办单位应在接到省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件的1个半月内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并抄送交办部门;接到市建议和提案办理件的2个月内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并报送交办部门;主办单位在汇总后形成的答复文应抄送各协办单位。需要现场调查办理的,主办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会办。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或委员的时间是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6个月。
第十九条 督促检查制度。交办部门要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督促检查,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度,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条 联系制度。建立全市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网络。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当采取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直接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沟通。
第二十一条 培训和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经常召开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六章 办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按以下四种类型掌握办结标准,并在其答复件的右上角处标明。
(一)A类,即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涉及的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已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措施、方案之中,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或正在实施的;
(二)B类,即采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已列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方案的;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C类,不能解决而予以解释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所提建议和意见,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因而难以解决的。
(四)D类,即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的;
2、所提建议和意见涉及面广,非某一部门或地区可以解决,需要在国家或上级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才能解决的;
3、所提建议和意见涉及的问题与事实有出入,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悖、给予明确情况、讲明道理的。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交办部门应每年对全市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定期评比办理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
1、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2、对建议和提案互相推诿、搪塞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3、办复情况不实或不按承诺兑现落实的;
4、超过规定的办理期限的;
5、将建议、提案遗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