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加班补助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办干部职工加班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原则
     (一)工作需要:各处(室)、局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及工作计划,充分利用上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不安排加班。确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的方可安排加班。
     (二)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加班的,须事先报办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加班人数和加班时间。
     (三)尽量补休:在法定节假日及周休息日加班的,应尽量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补助。
     (四)加班付酬:凡不能补休或无法安排补休的,依据本规定制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二、加班范围
     (一)凡在法定10天节假日时间内工作的,视为加班。
     (二)遇突发性任务,确需在工作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的,视为加班。
     (三)在双休日或节假日,按上级要求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的,不视为加班。
     (四)在工作日期间因本职业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五)总值班室、安全保卫、供水供电等,采取轮值轮休方法安排工作,无法补休的方可视为加班。
     三、审批程序
     (一)需安排加班的,由各处(室)、局提出具体加班方案(包括工作任务、加班时间、加班地点、人数等),填写“加班执行表”,报办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处(室)、局按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加班后,应如实填写“加班执行表”,经办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行政服务处财务按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四、附则
     法定节假日共10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