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试行)
海府办〔2005〕215 号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开展政务督查工作,使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政令畅通,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开展督查工作;
(二)坚持实事求是;
(三)注重工作实效与时效;
(四)实行督查与执行相分离。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机构,市政府督查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其他业务处室负责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指示的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指导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的督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市政府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
(二)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的督查检查。
(三)市政府领导重要指示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社会舆论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对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促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拟定督查工作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量化任务、突出重点,提出具体要求。督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办公厅文件下发各责任部门执行。
(二)跟踪督查。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建立督查档案,拟定检查重点和计划、实行跟踪督查。一般一年内进行一至二次范围较大的集中督查。各责任部门每月底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一次当月工作进展情况。
(三)综合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评估、总结,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 对市政府部署的局部性、阶段性工作以及各类会议、文件、指示,督促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呈批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指示中明确的任务,市政府督查室要填写《督查立项审批表》,提出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审批立项。
(二)督办落实。督查事项立项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督查立项审批表》,填写《督查事项通知书》,提出督办意见,交责任单位落实。责任部门要按要求抓紧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地对督查事项进行催查催办,掌握办理进度,催查催办应进行记录,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报告结果。责任部门一般每月底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一次,督查事项办结时,应写出专题总结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
(四)审核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对督查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量。审核办理结果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责任部门重新办理。办理结果审核后,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整理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包括文件、会议、指示、立项审批表、督查通知书、催查催办记录、责任部门每月报告、专题总结报告、审核意见等,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将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十条 催办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对督查事项进行经常性的询问、催办和催报检查。催办督查一般采取给责任部门下达《督查事项催办通知书》或其他方式催办,催办通知书应注明催办事项,催办时限、催办要求,回报方式等。用其他方式催办的要做好催办记录。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对政府部署的局部性、阶段性工作以及各类会议、文件、指示等,按照一事一立项的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对每一督查事项进行专门立项,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经常深入到责任部门,听取办理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了解办理情况,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责任部门办理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对市政府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政府督查室分解立项后,要制定综合督查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督查。综合督查一般一年开展一至二次,督查活动结束后向市政府写出综合督查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调研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要根据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或领导同志要求调研的问题,拟定督查调研题目,开展经常性的调研督查活动。调研督查可采取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深入基层察访、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力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注意发现政策性、倾向性、根本性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督查工作责任制。全市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文件、指示等方面的督查工作,同时协助上级督查部门完成在本地区的督查工作任务。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办公厅(室)负责级政府及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办公厅(室)要明确岗位责任,确保督查工作责任落实。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逐级报告制度。反馈上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形成制度。要办好《督查专报》,及时向上级报告督查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督查情况汇总通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的督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综合,写出汇总报告,通过督查内部刊物,上报本级政府,并根据内容通报到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督查结果评比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对督查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年度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批评后进,促进全市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 督查工作保密制度。在督查工作中,要注意严守秘密、防止因泄密造成工作失误。对于失泄密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保密工作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业务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工作的业务建设,探索督查工作的规律,努力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通过各种督查工作会议、座谈会、理论研讨会、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业务水平。组织督查人员进行各种业务学习、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机构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办公设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督查部门的职能作用,赋予督查部门必要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责建议督查工作方面的权力,鼓励、支持督查部门积极主动地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对重大的督查事项要亲自抓,对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定期研究督查工作,及时了解督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办公厅(室)的整体功能,提高督查工作的整体功效。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要重视督查工作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全市政务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要重视督查工作队伍建议,形成一支党性强,有较高理论、政策、文字水平和工作经验、热爱本职工作的督查工作队伍。要关心督查工作人员的政治进步,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护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适用全市政务系统督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