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住宅楼管理制度
一、三个大院(龙昆北、新华南、滨海)的土地使用权属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管理并安排使用。各单位经批准在院内建办公楼或住宅楼,必须按规定进行,先定点画出平画图后再设计,并与行政服务处一起到现场划线后方可施工。
二、各单位在院内的办公楼、住宅楼,未经许可,不准改建;未经批准,不准转让其使用权。
三、由办公厅安排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的成套公有住房,如原住户迁出,由办公厅收回重新安排,不准私自出租或擅自转给他人居住。
四、由办公厅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的成套公有住房(含房改房),未经办公厅同意,房主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及公共设施,以保证楼房安全和正常使用。宿舍附属的储藏室(柴火房)产权属办公厅所有,由办公厅统一收回管理使用。
五、凡调入办公厅的工作人员无住房或住房条件困难者,由本人书面向办公厅申请安排(调剂)住房,经办公厅调查核实,根据本人实际条件及房源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安排(调剂)。
六、凡经房改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其供电和给排水、排污公共管线损坏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其它一切维修全部由住户自行负责。
七、不准个人在阳台及住宅楼周围搭建任何建筑物;提倡在阳台种花草,美化环境;不准在大院内饲养禽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