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办公厅工作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办公厅经费由秘书长审批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助理调研员分级审批。日常正常业务经费由分管助理调研员审批,购置物品、维修项目、借用公款1万元以内由分管助理调研员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
二、财务人员每月须向分管副秘书长、助理调研员报送财务月报表,分管副秘书长、助理调研员每月须向秘书长汇报经费开支情况,并每季度予以公布。
三、宴请接待开支:接待外地来宾,须经秘书长批示,指定出陪领导,由有关处(室)、局派员办理相关手续,经助理调研员签发宴客订单,凭宴客订单到指定餐馆挂帐用餐。副秘书长及副处以上领导因公临时决定接待,须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告知,并指派处(室)、局人员补办用餐手续,用餐结帐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
四、因公出差报销项目为车船费、住宿费、会务费。出差借款必须凭秘书长批示件,并填写借款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额度只限于出差报销项目相当金额,并在出差回来后一星期内到行政处结帐。
五、现金报销单必须有开支处(室)、局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报销单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正式发票,发票须有收款单位印章,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销。
六、单项金额超过300元的须以转帐的方式结算。
七、看望病员慰问品,限额在200元内,由分管人事副秘书长指派相关人员看望。
八、财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财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违规开支,所付经费从财务人员补贴或奖金中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