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务员平时考核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客观公正,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根据《海口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及《海口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办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平时考核的对象为办公厅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各处(室)处长(主任)为本处(室)所属人员平时考核的主考人;各分管副秘书长为所分管处(室)的处长(主任)平时考核的主考人;秘书长为副秘书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平时考核的主考人,组织人事处协助秘书长对以上人员的考勤进行登记。组织人事处负责平时考核的组织、协调、监督,并收集、整理、归档平时考核的资料。
     第四条 平时考核结果采取记分制,基准分为8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称职,60分至6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 平时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突出工作实绩,重点考核工作态度是否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是否务实严谨、工作效率是否快捷高效和工作质量是否优良。
     第六条 平时考核的加分条件是:
     (一)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的一次加3分,受到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表彰的一次加2分;获得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加3分、5分、10分、15分、20分;集体获得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所属人员分别加3分、5分、10分、15分、20分。
     (二)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的一次加5分,受到省厅(局、委)通报表扬的一次加3分。
     (三)当月工作质量优良,未出现任何差错的一次加2分。
     (四)起草的文件、讲话受到市领导批示表扬的,主要起草人一次加5分。
     (五)当月出全勤(无事假、病假)且无迟到、早退现象的一次加2分。
     第七条 平时考核的扣分条件是:
     (一)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当月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一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6分。
     (二)作风不严谨,工作出现差错,情节较轻的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三)迟到、早退、离岗情节较轻的一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四)推委扯皮,超过办事时限,情节较轻的一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6分。
     (五)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情节较轻的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六)工作或考勤登记中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情节较轻的一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七)不服从管理,造成政令不通,情节较轻的一次扣4分,情节严重的扣8分。
     (八)服务态度冷淡生硬,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九)有吃、拿、卡、要行为,情节较轻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
     (十)违反保密纪律,情节较轻的一次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10分。
     第八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每月工作纪实表,登记个人出勤,分类记录当月的工作任务、数量、完成情况和结果,并具体记录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失误、差错。
     (二)主考人每月对考核对象工作纪实是否属实进行核实,做出意见,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主考人每季度对考核对象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评分意见。考评分值超过90分的人数大于规定比例(15%)时,由办公厅召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四)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对主考人提出的评分意见进行核实、比对,确定平时考核成绩。
     (五)主考人向被考人反馈平时考核意见。
     第九条 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结果有一次不称职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不含)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以上不称职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平时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以上为基本称职的,年度考核成绩不得超过基本称职(不含)等次;平时考核全部为优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全部为优秀的人数超过规定比例(15%)时,由办公厅党组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平时考核不称职的,由主考人进行诫勉谈话。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选拔、使用的主要依据,获优秀等次的人员在提拔或推荐使用时优先考虑。
     第十条 公务员在平时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绩效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无正当理由每月连续迟到、早退3次或全年累计超过20次的。
     (二)当月旷工或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
     (三)拒绝参加平时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的。
     (四)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十一条 被考核人不服年度考核等次提出申诉的,必须提供平时考核材料。
     第十二条 外借人员的平时考核,由主考人委托借用单位按本规定实施。行政服务处管理人员的平时考核按本规定执行,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