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工请(休)假、考勤制度
为规范办公厅机关工作秩序,加强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职工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按下列权限、情况报批:
1、督查室、各处工作人员(主任、处长除外)请假,由本室(处)主任(处长)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2、督查室主任、各处处长请假一天(含一天)以内的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请假二天以上的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署意见报秘书长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3、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请假,秘书长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4、副秘书长请假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批,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人员应提前填写《请假单》,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事先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请假人员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及时将请假单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按照《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琼办发〔1995〕33号)规定,病事假超过一定时间的,按比例扣发工资和奖金。同时扣发相应的出勤补贴。
二、休假制度
(一)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职工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四年中任意一年休假)。
(二)公休假
1、参加工作满五年至十年者,年休假五天;满十一年至十五年者,年休假七天;满十六年至二十年者,年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年休假十四天。
2、公休假期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职工休假按照“保证工作,有利生活,计划安排,统筹协调”的原则,由各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4、职工休假以年度为单位,一般不跨年度休假。职工休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在同一年度内分若干次休完。
5、在同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不再安排公休假:
(1)已享受探亲假的;
(2)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
(4)病、事假累计超过25天的。
6、当年休假后遇有以上情况之一的,下年度不再安排公休假。
7、职工在休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三)婚丧假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三天;晚婚(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假期增加十天。职工直系家属死亡时,可由分管副秘书长批准1-3天假期。
(四)产假
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三个月;独生子女产假六个月;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至婴儿1岁。
(五)病假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处室申请,由分管副秘书长批准。
2、长期病假的,要定期向组织人事处出具医院证明。
3、间断休病假的,假期按当年累加计算。
(六)事假
一般一次请假,省内不超过4天,省外不超过10天,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分管副秘书长办理续假手续,工作人员经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按事假对待。
(七)休假人员应填写《请假单》,先经组织人事处审核确认休假时间,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请假单送组织人事处备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休假由秘书长审批。
(八)秘书长、副秘书长休假由组织人事处征求意见后提出休假计划,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后执行。
三、考勤制度
(一)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办公厅机关作息规定,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坚持文明办公,上班时间务必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离开办公室,应按规定报告。
(三)接待来访客人或接听电话要热情礼貌,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四)保持办公场所安静整洁,上班时间不高声喧哗,不聊天,不办私事。
(五)实行考勤登记,考勤登记与发放出勤补贴挂钩。考勤登记以处室为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按规定逐日如实填写,各处室领导负责对考勤登记监督检查,并做意见后于下月2日前(假日顺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作为发放出勤补贴依据。无处室领导签字的登记表无效;超过时间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出勤补贴。
(六)个人出勤和执行纪律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七)有下列情况者,按比例扣除出勤补贴:
1、旷工1天扣发当月出勤补贴的50%,旷工2天扣发当月出勤补贴。
2、请事假1天不扣发出勤补贴,2天以上10天以内,每天扣发当月出勤补贴5%,累计10天以上(含10天)不再发放当月出勤补贴。
3、请病假3天以内不扣发出勤补贴,累计4天(含4天)每天扣发当月出勤补贴5%。
(八)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