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市政府办党组会议是研究市政府办公厅工作的决策性会议。为了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保证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市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时间
党组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召集和主持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三、参加会议人员
党组成员为党组会议出席人员。
根据议题需要,经主持人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议事,但没有表决权。
四、议事原则
党组会议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会议决议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综合形成结论。对讨论中大家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
有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讨论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以应列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不搞临时动议。
五、议事范围
(一)学习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制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办公厅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体部署、财政收支预算安排等事项。
(四)研究机构编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决定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的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奖惩等工作。
(五)研究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研究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有关重大问题。
(九)需要党组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议事程序和要求
党组会研究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前调研。在研究重大问题前,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可采取召开咨询会、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进行听证或者公示的重大事项,应当先进行听证和公示。
(二)会前协调。研究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当在相关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充分酝酿。
(三)会议准备。组织人事处会前按照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征求党组各成员意见,搜集需提交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汇总审核后,呈党组书记审定。会议议题确定后,组织人事处负责将有关材料(除在会前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讨论。会议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分管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情况。会议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在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办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会议记录
党组会议必须做文字记录。研究重大问题必须填写《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表》,并依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形成会议纪要,《重大问题议事记录表》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外,还须抄送有关单位和报上级分管领导。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会务工作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八、议定事项督办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后由组织人事处根据会议的要求负责督办和落实,并将督办结果口头或书面向党组书记汇报,向党组各成员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