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规范性文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海府办〔2005〕153 号
二○○五年七月二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办理工作,依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办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文件由市政府审议、发布
(一)拟以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政府规章草案;
(三)市政府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方案;
(五)转发上级文件或批转市政府职能部门重要工作事项的文件;
(六)市政府为规范内部管理事务而制定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规则等文件;
(七)市政府制定的关于考核、奖惩、表彰或者人事任免等事项的文件;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审议或发布的其他文件。
二、下列文件应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
(一)各职能部门为规范内部管理事务而制定的文件;
(二)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须经政府审批,但经市政府同意可由职能部门自行发布的文件;
(四)文件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文。
三、下列文件应由经市法制局统一审查或法律审核
(一)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二)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征求市政府法律意见,需要市法制局出具意见的文件;
(三)市政府行使的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行政事务。
四、办文要求
(一)制定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海口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负责起草政府规章的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统一审查形成规章草案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法制局法律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法律审核,并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需市法制局法律审核的文件,由市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签批后转市法制局办理。
(四)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刊物或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全文。
(五)部门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规范性文件全文。
(六)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内,由市法制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发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的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登记。
(八)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制定机关向市政府备案,备案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