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
海府〔2002〕80 号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在我市推行电子公文,使全市行政机关的电子公文传输和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即全市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制作并通过市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办理过程,其处理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或秘书科)负责本级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实现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须在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取得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使用帐号和密码。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以电子公文的形式行文,不再印发纸质公文。相关的图纸、档案等材料也应发送电子数据,确有困难无法形成电子数据的,应于电子公文发出的同时派人送达。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电子公文后,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审签。领导可直接审签电子件,也可审签复制的纸质件。
第九条 经领导审签需转各级行政机关处理的公文,以电子公文的形式发送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所接收到的领导批示及时办理。如需再转其它部门继续办理的,也应以电子公文的形式转办。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各类请示(或函)件,以电子公文的形式批(函)复。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代市政府草拟的各类文稿,经机关主要领导审签后,以电子公文的形式直接发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二条 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互联网、政府站点和新闻媒体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公开电子公文处理的过程状态(处理内容除外)。电子公文处理的过程状态包括处理部门、处理人以及处理时间等。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均可查询相关电子公文的处理状态,并发出催办或质询通知。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制发或接收的各类电子公文,可印制少量纸质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电子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发送及电子印章、帐户、密码的保管工作,做到上班时间实时动态收发和管理,并及时主动将收发文情况告知来(发)文单位。
第十八条 涉密公文严禁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传输交换和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于电子公文处理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 年1 月1 日起实施。